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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規範城市房地產交易,維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第三條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和出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第四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財政、稅務、物價、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房地產交易的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時,應當公開條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當事人。

市、縣(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確定,由壹個部門負責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頒發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統壹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依法確認和變更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分別載入房地產權屬證書。未確定壹個部門負責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壹受理壹地房地產交易登記申請,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建設、國土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不得繼續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國家已明確取消的費用。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房產、土地等部門不得自行設定房地產交易管理費。房地產交易服務收費應當按次收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在受理房地產交易登記申請的場所公示。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有權拒絕違法收費。第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簡化交易手續,降低交易費用,鼓勵和支持房改和保障性住房上市。第二章房地產轉讓第九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手段主要是指:

(壹)房地產交易所;

(二)以不動產清償債務;

(三)以房地產入股,與他人共同設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化的;

(四)企業被收購、兼並或合並,房地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第十條房地產轉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轉讓合同簽訂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持房地產權屬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契稅完稅證明、當事人合法證明和轉讓合同,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受理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申請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五)房地產受讓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核準登記並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第十壹條設計為獨立成套房屋的建築物不得分割轉讓,用於配套房屋的附屬設施、設備和部位不得單獨分割轉讓。第十二條現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六)拆遷安置計劃已經落實;

(七)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

(8)物業管理方案已經實施。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前,將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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