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支持我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落實十部委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通知》(財稅[2017]3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或南京市發展改革委完成備案手續。
第三條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名單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並公布。
第四條在省發展改革委或南京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公布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名單,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審核並公布壹次享受稅收優惠的創業投資企業名單。
第五條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含兩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70%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逐年繼續抵扣。
(壹)經營範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專業創業投資企業..2017 10 15《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以保留原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2)投資年度內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於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資金應占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人的技術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之和應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第六條第五條中“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是指自2017 10之日起,投資期限達到2年以上(含2年);“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創業投資企業在投資之初未上市。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經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和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公布的創業投資企業,在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材料:
(壹)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1);
(二)創業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有變更,應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三)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表2);
(四)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省科技廳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證書復印件;
(六)創業投資企業與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簽訂的投資合同復印件;
(七)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的驗資證明;
(八)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審計報告。
企業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材料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八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材料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匯總審核並簽署相關意見,上報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收到材料後,應會同省財政廳。省級發展改革委完成審核工作,並於4月底前書面批復創業投資企業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九條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如發現投資運作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改委取消其當年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變化,以國家政策變化後的政策為準。
第十壹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家稅務局制定。由省地方稅務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