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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解讀(附原文鏈接)

解釋:

《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 * *以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根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結合江蘇省實際,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和維修、登記和通行、保障和監管、法律責任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壹是《條例》第二條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確立了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治理、協同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和第五條明確了政府和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要求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要求學校、媒體履行宣傳教育責任;第8條規範投訴和舉報。

二是在第二章中,規定以新國標的實施為重點,以生產、銷售和維修為重點,規定生產用於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和進口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充電器、電池、電機等零部件和安全帽的生產、銷售、維修和更換,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要求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商委托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明確禁止在本省銷售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

同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定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公開電動自行車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信息的查詢渠道。明確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建立相關臺賬,公示相關信息。禁止拼裝、改裝、安裝等行為;對廢舊電動自行車和非標準車輛的回收,以及所有人的更換和非標準車輛的早期報廢做出了倡導性規定。為保障環境安全,還規定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為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提供更換回收服務,並建立回收臺賬;要求不得隨意丟棄廢舊電池,並對廢舊電池的管理做出指導性規定。

三是在登記管理方面,條例註重便民導向,盡可能優化程序,減少環節,提高效率。為此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設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系統,方便電動自行車登記和信息查詢。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派出所、有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點設立電動自行車登記代理機構,登記不收費。為規範電動自行車號牌管理,規定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並保持清晰完整。禁止買賣、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授權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的外地號牌電動自行車的管理。

在交通法規方面,條例很好地平衡了人民群眾對便捷出行的需求與保障公共安全的關系,明確提出了“在非機動車道內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等9項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具體要求,對“已使用十年”等3類車輛上道路行駛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對載貨作出了指導性規定。此外,規定還明確要求不得酒後駕車、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持有物品或瀏覽電子設備。

在停放標準方面,條例要求電動自行車應當規範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妨礙交通,影響市容環境。此外,針對公眾要求適當放寬載人人員年齡限制的呼聲,條例將載人人員年齡限制由12周歲以下放寬至16周歲以下。為保障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騎行者的生命安全,《條例》對駕駛人和騎行者佩戴安全帽作出強制性規定,並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規定具體實施時間和區域。為促進非標車輛有序退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前按照設區的市、省有關規定申領臨時信息號牌的兩輪電動車,可以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上路行駛,過渡期屆滿後不得上路行駛”。

第四,加強規劃建設。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道路、停車場所和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統籌考慮非機動車的交通需求,完善交通設施。在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居民住宅等建築中。,應當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要求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按照規劃用途使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禁止停止使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鼓勵和支持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安裝充電設施。規定住宅小區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規範停車收費,條例要求,城管部門應當在公共場所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引導電動自行車規範有序停放,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秩序管理。為確保消防安全,《條例》禁止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樓梯間、走廊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並要求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相關單位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實施保險保障,條例主張電動自行車車主應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員和乘客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進壹步落實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活動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求相關企業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並根據需要為駕駛人和乘客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保險。

5.條例中有專門的壹欄,規定“產品質量、產品認證、市容環境、汙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為確保《條例》確立的規範得到有效實施,切實增強可操作性,《條例》對相關強制性和禁止性規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佩戴安全帽等,還明確了有關部門將根據職責將嚴重違規記錄納入個人和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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