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汛抗洪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的防洪排澇工作。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具體防洪管理職責。第二章防洪規劃第七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流域和區域防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長江、淮河、沂沭泗、太湖、洪澤湖、滁河、青衣江、陽江等流域和省內其他省際邊界河流、湖泊及其周邊地區的具體防洪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跨設區的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區域防洪規劃和海塘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防洪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或者區域的防洪規劃,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防洪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流域防洪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區域防洪規劃編制。經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確定的防洪重點城市的防洪規劃,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防洪規劃的重點是:加強長江、淮河、沂沭泗、太湖、洪澤湖的海堤和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清除河道礙航物,疏浚河道,整治河口,擴大行洪入海通道,提高防洪工程設施的綜合調度能力,完善非工程措施,確保防洪安全。第九條沿江沿海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風暴潮納入本地區的防洪規劃。
沿江、沿江、沿湖、沿海以及平原、窪地、水網圩區等易澇地區的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治澇規劃。第十條除長江、淮河入海河口治理規劃外,本省流域性或者區域性骨幹河流入海河口治理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他河口的整治規劃由設區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控制和保護第十壹條本省境內國家確定的重要河流和省際邊界河流的規劃和控制,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實施。
省確定的重要河流和市際邊界河流的規劃控制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河流的規劃控制線由設區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河道、湖泊等防洪工程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制度。省管江河、湖泊等防洪工程,除省直單位管理的外,由省工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監督,對防洪年修和重點工程除險加固給予財政補助;設區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施具體管理,加強維護和養護,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重要江河堤防管理範圍毗鄰的區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並予以公告。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堤防安全保護區,由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