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壹般是口頭陳述,有文字記錄固定下來。辦案人員同意證人寫的書面證言也是證人證言。1,受害者陳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證人基於經驗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性:
壹、如何確定證人證言的效力?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聽到和聽到的與案件有關的客觀情況,即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和有爭議的事實。只要證人提供的證言能夠清楚地陳述這些事實,就不要求證人對這些事實做出主觀評價。因此,證人陳述的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應作為證言的內容;也不能將證人的分析理解或者法律評價作為證據。證人證言應該是妳親身的所見所聞。如果是別人看過或者聽過的所謂道聽途說的證言,就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證人證言時,還必須查明證人的身份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然後,認真分析研究證人的主客觀因素。至於證人的主觀因素,要考慮他的文化水平,他對事物的認識,他的認知能力和表達能力。就其客觀因素而言,要考慮證人當時所處的客觀環境,比如明暗、距離、室內還是室外、嘈雜還是安靜等等。在分析判斷證人證言時,要綜合分析研究所有案件和其他證據。只有這樣,才能確定證言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二、證人作證的法律規定在我國,訴訟中證人的範圍非常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體或精神有殘疾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和正確表達自己的人,不能成為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我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不拒絕作證。證人作證時,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在審判過程中,審判長應主持對證人的詢問。《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證人可能會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由於感覺、記憶、表情等原因,其證言可能不準確,因此應當認真審查證人證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面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我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不拒絕作證。證人作證時,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在審判過程中,審判長應主持對證人的詢問。《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證人可能會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由於感覺、記憶、表情等原因,其證言可能不準確,因此應當認真審查證人證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面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