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航道,是指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和供船舶、排筏航行的通道內的水域,以及助航標誌、標牌、過船建築物、改建建築物和其他通航設施。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航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交通部門所屬的航道管理機構負責航道的具體管理工作。
水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海事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第四條航道是公益性基礎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航道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航道建設和養護資金投入,支持和鼓勵航道開發利用,發展航運業。
航道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非法占用。第五條本省航道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原則,確保安全暢通。第二章航道規劃、建設和養護第六條本省航道按照國家和省的技術標準分為壹至七級航道和壹級航道。
壹至七級航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並公告。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提出方案,征求航道沿線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第七條航道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航運發展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進行。
航道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並與防洪規劃、綜合交通網絡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
新建、改建、擴建航道應當符合航道規劃。第八條壹至四級航道的航道規劃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並征求航道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五級至七級航道的航道規劃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並征求沿線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航道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航道規劃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公布。第九條對全省幹線航道網規劃等級高於現行等級的航道,實行航道規劃控制線制度。航道規劃控制線應當按照航道規劃等級中心線或者現有深洪水位線向兩側控制。控制範圍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水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航道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航道規劃確定。
在航道規劃控制線內,除必要的水利設施外,不得規劃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航道規劃控制線內的規劃控制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將航道規劃控制線以內的土地劃定為規劃保護區的,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第十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快航道建設,改善航道通航條件,提高船舶通過能力。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航道規劃,編制航道基本建設項目計劃,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航道建設堅持政府投資的原則,鼓勵多種方式籌集建設資金。航道建設資金的來源有:
(壹)國家和本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和專項資金;
(二)國家政策性貸款和國內外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
(三)省人民政府統籌使用的交通規費;
(4)社會資本投資;
(五)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設計劃和項目的協調。有條件聯合建設的,統籌利用建設資金,兼顧航道、水利、市政、旅遊等功能,提高投資綜合效益。第十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在長江以外的內河航行和作業的船舶、排筏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繳納航道養護費。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改進航道養護費征收方式,合理設置航道養護費征收網點,在全省範圍內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方便繳費義務人就近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