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為壹定的經濟目的而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監督處理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利用合同實施的違法行為。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合同管理,引導企業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為企業合同信用狀況提供信用信息服務。
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自身合同的管理,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合同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訂立和履行合同。第五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提倡使用國家和省公布的示範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示範合同文本的實施和管理。第六條合同當事人自願申請合同鑒證,可以向壹方當事人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或者登記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同鑒證。
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需要鑒證的合同,當事人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鑒證手續。檢定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第七條當事人申請合同鑒證,應當依法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的文件,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騙取鑒證。第八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格式條款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條款提供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合同義務;
(二)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條款提供者因可能違約而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對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保證或者保修責任,或者縮短產品的法定保修期;
(五)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可以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延遲或者停止履行合同;
(六)約定對方只有在格式條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合同權利;
(七)排除或者限制對方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八)格式條款提供者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價格不合理上漲,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
(九)規定只有格式條款提供者有權解釋合同;
(十)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其他內容。第九條本辦法所稱格式條款,是指合同壹方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文件等內容符合要約和前款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第十條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文本中明確、清晰地表述,並以醒目方式標明,在訂立合同前提請對方註意,並根據對方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
通知、聲明、商店通知等。也應該設在顯眼的位置。第十壹條合同當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詐手段:
(壹)偽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標的,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
(三)虛構標的物、銷售渠道或者假冒包銷、回收產品的;
(4)故意交付部分貨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款),或者騙取貨款(貨款)而拒絕交付貨物(貨款)的;
(五)利用虛假廣告和信息,引誘簽訂合同,騙取代理費、項目費、培訓費、質量保證金等費用;
(6)定作方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騙取已收取的定金、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材料費等費用。或者拒絕支付加工費;
(七)使用不能兌現或者不能全部兌現的票據和債權憑證;
(八)為合同提供虛假擔保;
(九)非法占有或處置對方或保證人的購物品,不履行合同義務;
(十)設定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致使對方無法履行合同;
(十壹)與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他人訂立合同;
(十二)其他以欺詐手段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第十二條合同當事人不得采取下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措施:
(壹)利用合同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銷售的商品;
(二)通過合同非法占有國有資產的;
(三)利用合同惡意串通;
(四)利用合法的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六)違法發包、違法分包、轉包建設項目的;
(七)利用賄賂手段訂立和履行合同,騙取國有資產的;
(八)其他利用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