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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監察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勞動秩序,加強勞動監察,規範勞動監察行為,保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本省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制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罰的行政行為。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社會團體的勞動監察,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本規定實施。第三條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勞動監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第四條勞動監察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及時查處和糾正各種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實施勞動行政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第五條各級公安、工商、財政、物價、人事、計劃(經濟)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六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配合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勞動監察工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各級工會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或處罰的建議。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並依法受到保護。第二章勞動監察機構和勞動監察員第七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勞動監察職權的專門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監察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勞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年撥付。第八條勞動監察實行分級管轄。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勞動監察工作的政策和制度,培訓和管理勞動監察員,查處全省範圍內的重大違法案件,對中央、軍隊和省屬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勞動監察。

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所轄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

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指定其管轄的勞動監察業務由下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具體辦法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勞動監察職責:

(壹)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查處和糾正勞動違法行為;

(三)受理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舉報;

(四)承辦同級政府或上級勞動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監察案件;

(五)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因勞動爭議引發的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事件;

(六)指導下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職責。第十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勞動用工進行年度檢查,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應當主動接受年檢。

年檢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工商、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壹條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勞動監察員。

專職勞動監察員是勞動行政部門中專門從事勞動監察的人員,兼職勞動監察員是勞動行政部門和鄉鎮勞動管理機構中不專門從事勞動監察的人員。

兼職勞動監察員主要負責與其業務相關的個別監察,需要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時,應當與專職監察員配合進行。第十二條勞動監察員應從熟悉勞動業務、掌握勞動法律知識、忠於職守、作風正派、能勝任勞動監察工作的人員中選拔。

勞動監察員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或者鄉鎮勞動管理機構提名,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專業培訓合格並確認資格後,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領取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三條勞動監察員每三年進行壹次考核和驗證,對考核合格者發給新證。

勞動監察員調離原崗位,或經考核不能勝任勞動監察工作的,應將執法證交回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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