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藥費
根據中國律師司法網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器官恢復訓練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等後續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後,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但是,根據診斷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2.延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繼續遲到的,遲到的時間可以計算到預定傷殘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3.護理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士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士有收入的,參照規定計算誤工費;護士無收入或聘用護士的,參照當地同等護理等級護士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護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殘疾受害人的護理等級應當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殘疾人輔助器具配置情況確定。
4.運輸成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費用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就醫或者轉送其他醫院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次數壹致。(看病、轉診、購買費用、購買輔助設備、參加葬禮)
5.居住
異地就醫、為殘疾人提供輔助器具、殘疾人和已故親屬參與處理交通事故、喪葬事宜等費用。
住宿費=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40元/天)
6.食品補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如果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用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住院津貼=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40元/天):2011年廣西標準為每人每天40元。
7.營養飼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8.鑒定費
(1)交通事故傷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傷害造成的人身傷殘。包括:精神、生理和解剖異常,以及不同程度的喪失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
傷殘鑒定以當事人康復後和治療終止後的身體狀況為依據。
(2)傷殘等級鑒定主要依據交警指定的鑒定醫院的檢查報告。妳沒說恢復的事,不好給妳建議。
傷殘評定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定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評定和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傷致殘,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傷者必須在治療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即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如果受害方不申請,則視為壹般傷害。傷者必須在治療後15天內申請傷殘鑒定。受傷人員未在15日內申請傷殘評定的,視為放棄領取殘疾人生活補助和用具費用的權利。申請截止後提交的申請無效,即醫療終結後15日內提交的申請無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不再受理。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傷殘評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或者推薦鑒定機構供當事人選擇。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壹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分為10等級。受傷人員符合兩個以上傷殘等級的,以重度傷殘等級作為最終鑒定結論,但各地傷殘等級另行規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後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壹方”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壹方,不包括未受傷的另壹方。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重新評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並將重新評估結論書面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壹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9.殘疾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從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級別,按照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壹歲,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收入並未因傷殘而減少,或者傷殘程度較低,但職業幹擾已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計算傷殘賠償金有兩個標準,即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兩個標準的賠償金額相差很大,壹般可能達到1.5倍。目前法院的做法壹般是根據被害人的經常居住地來確定適用標準。城鎮戶口以城鎮為標準,農村戶口要考慮是否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壹年以上。如果能證明,可以按照城市標準計算。如果主張按城鎮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首先要收集證據證明受害人在城鎮工作生活的事實。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也是如此。
10.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
輔助器具費用按照常用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傷情有特殊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合理的應對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應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1.喪葬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和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12.受撫養人生活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贍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算到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壹歲,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扶養人是指無行為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依法應當由被害人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有多個被贍養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費支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被害人有扶養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當計入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所以這部分被贍養人的生活費不單獨計算。
13.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標準或者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增加壹歲,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4.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或者繼承。賠償義務人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的,或者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除外。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5.律師費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滬法民〔2005〕21號)[1],如何正確把握賠償範圍是侵權賠償的司法難點之壹。我們認為,可以主張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既有利益的損失)。根據現行法律規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精神和司法實踐經驗,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適用全額賠償原則,即賠償範圍應當以損失範圍的合理規定為基礎,並考慮當事人提出的損失是否已經實際發生且必須合理。
交通事故不僅僅是簡單的醫療費用賠償,還要根據受害人的傷情進行賠償。如果傷情不嚴重,可以與受害人協商賠償標準。只要雙方就如何賠償達成壹致,法務部就會介入。但情節嚴重的,賠償項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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