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農業生物,是指農作物、果樹、蔬菜、栽培中藥材、樹木花卉、蠶桑、牲畜、家禽、養殖魚類等。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地區的農業生態環境質量負責,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利於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將其作為農業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使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普及和推廣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和先進技術,提高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並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自然資源、水利、地質礦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農業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農業生態環境資源狀況,逐步增加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和治理第八條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資源和農業生態環境狀況,制定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農業生態環境治理,加強農業生態環境建設,逐步改善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依法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實行特殊保護。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耕地利用和維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耕地質量監測,並制定相應的耕地維護計劃。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耕地地力進行分類。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應當有耕地維護等內容。耕地使用者必須堅持土地利用和土地耕作相結合,采用有利於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制度和方法。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耕作制度和耕作方法的指導。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植樹造林,加快平原、丘陵和山區綠化,提高森林覆蓋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組織農田防護林建設。農田防護林可以依法進行撫育性采伐或者更新性采伐,不得進行皆伐作業。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依法合理開發利用農業資源,改造中低產田,開展小流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鹽漬化和貧困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用地上從事采礦、挖砂、取土等活動。
從事采礦、挖砂、取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恢復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大力發展節水灌溉農業,合理利用水資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規劃,定期組織疏浚河道,清理河湖淤泥。
禁止圍湖造田、占用河灘和建設影響湖泊蓄水功能的項目。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態農業發展規劃,建立生態農業試驗示範區。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推廣生態農業工程技術和農業病、蟲、草、鼠綜合防治技術,加強稭稈、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積極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農民不得露天焚燒稭稈或者向水體傾倒稭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