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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機構的設立、職責任務確定、編制核定及相關監督管理:

(壹)各級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二)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事業單位;

(三)各級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第三條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應當符合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應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開、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制度。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行分類管理、總量控制和動態調整。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職責,對下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五條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立的機構和經批準的機構編制,是機構設置崗位、配備人員、撥付經費、辦理法人登記和社會保障手續的依據。第二章機構管理第六條事業單位機構管理包括下列事項:

(壹)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立和撤銷;

(二)事業單位職責、任務、名稱、規格、內(分)設機構、經費渠道、主辦單位的確定和調整。第七條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以社會福利為目的,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有明確的職責、任務和組織者;

(三)有合法穩定的資金來源、規範的組織名稱和固定的場所;

(四)有資質、資格許可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取得相應資質、資格許可的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增公益事業可由現有機構或社會力量承擔,不再新設機構。第八條設立事業單位,主辦單位應當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事業單位職責任務、名稱、規格、內(分)設機構、經費渠道、主辦單位、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和領導職數的建議;

(二)設立事業單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具有資質和資格的證明材料。第九條事業單位職責任務的確定應當區別於行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體現公益性質。

除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以外,事業單位不得承擔行政職能。第十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準確反映其職責和任務,並與行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的名稱相區別。

機構壹般稱為研究所、學校、研究所、站、博物館、中心等。,並可冠以地區名稱或主辦單位名稱。第十壹條機構規格的確定,應當符合自身特點;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規範體系建立之前,可以參照行政機關級別確定事業單位的規範。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設置內設(分支)機構,並根據機構規格、人員編制數量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內設(分支)機構的規格。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設立時,根據職責任務確定為全額撥款、差額補助或者自收自支,並隨著職責任務的變化進行調整。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由主辦單位管理;兩個以上主辦單位共同設立的,應當明確主要主辦單位和各主辦單位的管理權限;屬於委托管理的,應當明確委托管理關系。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申請調整:

(壹)職責、任務、名稱、規格、內設(分支)機構、經費渠道、主辦單位等需要變更的;

(2)合並或分離。第十六條調整事業單位,主辦單位應當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2)調整建議;

(三)組織批準書原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等材料。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申請註銷:

(壹)上級決定撤銷;

(二)主辦單位申請註銷;

(3)職責和任務消失;

(四)機構性質發生變化,不再擔任事業單位的;

(五)合並或者分立後,原機構不再保留;

(六)經批準的機構未成立或者未履行職責任務滿十二個月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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