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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保障工會在深圳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和就業形式,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職工的戶籍、就業期限、工作崗位等為由阻撓或者限制職工加入或者組建工會。,或者采取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對職工不利的手段。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第三條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合並或者撤銷工會組織,也不得將工會組織及其工作機構交由其他部門管理。第四條各級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本辦法建立和撤銷。

未按照前款規定成立的任何組織,不得以工會的名義開展活動,也不得代替工會行使職權。違反規定的,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第五條市、區、鎮設立地方總工會。

企業和社區以及有許多其他組織的工業區可以建立工會聯合會。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籌建的同時,應當支持職工籌建工會。

已經開業但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幫助職工自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建立工會。

上級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組建工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的職工要求加入或者組織工會的,市、區、鎮總工會、街道工會和產業工會應當給予幫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支持。第八條企業女職工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女職工工會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不足二十五人而超過十人的,應當在工會委員會中設立女職工委員。第九條基層工會組織符合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市、區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取得工會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取得工會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年度檢查。第十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市、區、鎮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期限屆滿仍未變更的,上級工會有權督促其限期變更。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兼任。

前款所列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單位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第十二條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應當由十名以上工會會員聯名向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書面提出,同級或者上級工會組織應當在壹個月內書面答復。

工會主席、副主席的罷免應當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未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第十三條工會應當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應當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第十四條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對職工進行民主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勞動競賽等群眾性活動,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體活動。第十五條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聯系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直接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研究制定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文件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建立就業、工資、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社會保險、退休等社會監督管理機構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第十六條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組織和企業組織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鎮街也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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