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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中的問題分析

摘要回購是指上市公司以現金方式從股票市場購回本公司已發行的壹定數量股份的行為,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壹種內部股權轉讓,於上世紀90年代引入我國資本市場。本文首先介紹了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並對其利弊進行了評價。然後,在介紹和分析國外幾個國家或地區關於股票回購市場準入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股票回購的發展和立法現狀。本文提出了壹系列有針對性的對策來完善現有的立法缺陷,從而使我國證券市場的運行更加規範。

論文關鍵詞股東股份回購公司法

壹、公司股份回購制度概述

(壹)股票回購的概念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以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回購本公司已發行的壹定數量股份的行為。股票回購完成後,公司可以將回購的股份註銷,保留為“庫藏股”。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壹種行為,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和市場上股票流通的壹種方式,會對股東和公司產生壹定的影響。

(二)對股票回購進行立法規制的必要性

從各國公司股份回購立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普遍經歷了從無明文規定到例外的過程,法律規範也從判例或簡單的壹般規定轉變為詳細規定。在我國,股份回購是壹個新生事物,相關的立法和法規還不完善。鑒於我國股份回購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我國需要加大完善股份回購立法的力度。

在我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內部人控制等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問題,於20世紀90年代引入了股份回購。2005年5月,中國證監會公開征求股票回購辦法,試圖解決股權分置困境。2005年6月16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管理辦法(試行)》,為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提供了相應的行為準則。公司法也進行了修改,為股票回購的順利實施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股票回購作為壹種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資本運作方式,對我國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意義。完善股份回購的立法規制,可以為我國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的獨特問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上市公司股票回購過程中也存在各種問題,如上市公司註冊資本減少、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利益受損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有必要完善股份回購的立法規制,以解決現實中的問題。

二、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現行立法。

(壹)股票回購在中國的發展

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計劃經濟占主導地位,企業形式幾乎都是國有,以股份公司為主要形式的較少,所以不會有股票回購。然而,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模式不斷提高。為了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中國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證券市場的規模也不斷擴大。針對證券市場運行中的新生事物,我國法律也做出了相關規定,特別是對於股票回購問題。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早在1992年就開始了,即大鈺源通過協議方式回購小鈺源全部股份的事件、1994年陸家嘴協議回購國有股後b股的發行、1996年廈華國茂回購減資案、1999年雲天化、深能部分國有股回購成功成為證券市場之壹後來由於公司法的限制,長期熊市,現金不足,股票回購又開始走下坡路。2005年,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推動下,《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管理辦法(試行)》的頒布和《公司法》相應內容的修訂,使得股票回購再度發展,邯鋼成為第壹家回購流通股的公司,隨後出現了多起股票回購案例。這種資本運作模式是在國內日益良好的政策環境下發展起來的。

(二)檢討我國公司股份回購的立法缺陷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目前關於股票回購的規定只是壹般性、原則性的規定,比較籠統、籠統,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實施細則或具體操作辦法並未出臺,面對目前出現的股票回購案例,法律法規建設顯得有些滯後。股票回購的適用範圍過於嚴格,違背了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發展空間。有些定義也比較模糊,會助長逃避法律的行為,使規定形同虛設。如果不對制度進行系統的規範,制度本身的弊端就會逐漸顯現出來,有可能成為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因此,為了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需要,消除股份回購的法律障礙,實現公司的快速發展和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順利實現,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股份回購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司股份回購立法的幾點建議

(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企業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投資者享有所有權,經營者享有經營權。所以運營商在獲取商業信息方面有壹定的優勢。如果經營者追求自身利益,可能會扭曲或不披露相關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股票回購可能會發生內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壹個重要環節。

(二)加強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由於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中小股東在掌握信息方面處於劣勢,在股東大會上擁有少數投票權。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信息和利益不對稱,中小股東只能被動接受股票回購方案。因此,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壹是完善股份回購的信息披露制度,讓各利益相關者相對公平地掌握信息資源;二是異議股東債權的利息補償措施;再次,對股票回購方案的表決權進行重新設計,不僅要達到“壹股壹權”原則下的法定法定人數,還要求多數中小股東同意,至少三分之二,上市公司關聯股東要遵守回避制度,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事項獨立投票。另外,上市公司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比較好,因為這樣可以突出平等,不會偏向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回購的價格應根據上市公司的市場價格和業績來確定,通過確定合理的價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對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當規定公司回購前需要征求債權人的意見,公司可以通過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者提高利率等方式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讓債權人參與回購方案的制定及其壹票否決權。

(3)明確適用條件。

首先,從股份回購實施的外部環境來看,必須在公司股價比較低的時候進行。如果資本市場活躍,公司股份定位合理甚至被高估,上市公司就會失去回購自己股份的積極性。其次,上市公司必須有足夠的現金或良好的現金流,有大量的閑置現金或現金流,這樣公司回購股份才不會影響公司自身的正常經營。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可以明確以下條件:(1)中小股東對股票回購有異議的,可以書面通知公司對該事項提出異議;(二)股東可以表明購買其股份的意向;(3)股東大會決議時對提案投反對票。同時,對於不同回購目的的回購行為,應規定不同的條件。在實際應用中,要制定實施細則,從公司財務報表中觀察公司是否具備股票回購的條件。

(四)完善《公司法》關於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

除上述措施外,我國公司法還可以從股票回購的方式、價格、資金來源、適用對象等方面進行完善,具體如下:

1.股份回購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所列的股份回購方式應進壹步明確。比如協議回購的方式就非常適合非流通股的回購。

2.股份回購的價格:由於我國存在國有股和流通股,且實行雙軌制,所以要區分兩者回購價格的確定。對於國有股,股份回購價格的基準應為每股內在價值,國有股內在價值等於國有股凈資產值加溢價;對於流通股,回購價格壹般由壹定倍數的市盈率(市盈率是指壹個調查期內(通常為12個月)股價與每股收益的比值)或某壹時期的市價、均價或最高價決定。

3.股票回購的適用對象:我國目前的股票回購並未將子公司納入管理,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規定子公司收購母公司股份時也應適用股票回購的限制。

四。結論

股票回購制度來源於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公司調整資本結構、改善公司運營模式提供了新的發展方向。隨著中國證券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股票回購越來越受到中國公司的追捧,在防止內幕交易、惡意收購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基於這種考慮,我們可以發現對股票回購的法律保護並不完善,難以充分發揮這壹制度的潛力。因此,應更有針對性地完善制度——細化價格確定方法,完善回購程序,加強信息披露,以消除壹些不公平現象。回購股份究竟應該以“庫藏股”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還有待進壹步研究,至少是在完善傳統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雖然現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會與相關原則發生沖突,如資本三原則、禁止抽逃出資的規則等,但壹個完善的制度應該作為壹個整體來考慮,應該能夠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發展,法律的上層建築也應不斷完善,使中國證券市場更加健康、穩定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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