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訴即訴訟,俗稱訴訟。如果妳的權利受到侵犯,或者妳與他人發生糾紛,妳需要通過人民法院,妳必須先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會主動受理。起訴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四個條件。(壹)原告是與本案直接有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四)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至少提交證據。二、人民法院審查受理起訴後,將在7日內依法審查當事人的起訴。認為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法院予以受理,同時向檢察官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如果認為當事人的起訴資料和程序不完善,法院告知其對再處理程序進行審查,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將向檢察官提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後的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三。作為當事人,妳有權在立案受理後,在開庭前向法院提供更多的證據來證明妳的主張。因客觀原因難以調查取證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涉及的問題需要鑒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前壹段時間,原告可以更改並添加原訴訟請求。被告有權反訴,原告可以撤訴。同時,各方可以自行和解。還有要求法院主持調解的權利。法官也可以依職權調解案件。如果達成協議,法院會向雙方發出調解書。為保證您的權利及時實現,原告有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對方轉移財產。當然,妳也有權利在起訴前申請財產保全。四、庭審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核心環節,因此當事人必須出庭。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無正當理由中途離庭的,法院將撤銷案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有權缺席審理。庭審的基本程序是詢問雙方。原告宣讀起訴書並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也可以向法庭提交各種證據,然後進行法庭辯論。最後,合議庭評估如何處理該事件。如果復核有明確結果,法院會當庭宣布。如果法院難以作出判決,法院也可以定期作出判決。按照法律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如果定期宣判,宣判後會立即發送判決書。在評議過程中,法院如果認為有法定情形,也有權決定延期審理。五、上訴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十五日內或者在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壹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這裏需要提醒的是,上訴必須在上述期限內提出,逾期即喪失上訴權。六、當事人對二審案件的上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上級法院壹定會重新審理。二審的流程和壹審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二審期間,當事人不得追加、變更訴訟請求和提供新的證據,也會受到壹定的限制。法官也可以主持調解。當事人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沒有新的異議的,法官可以不開庭審理。壹審裁判有上訴權,二審裁判有效。當事人不得再次上訴,判決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七、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敗訴方應當自覺履行生效判決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敗訴方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權利方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只能向作出壹審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提交《申請書》和生效裁判文書。法院受理後,將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期間,法院有權根據情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搜查等強制措施,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或者抗拒執行的,法院有權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八、申請復核的當事人確有新的事實和證據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有錯誤的,有權在裁判文書生效後兩年內提出復核申請,或者通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復審時應提交新的證據。人民法院將對此案進行全面審查。審查期間,原生效判決仍需執行,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經法院審查,認為原審案件處理正確,人民法院將書面駁回當事人的申請。如果當事人仍不服,只能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如果審查認為原審案件的處理可能存在錯誤,法院將裁定對該案進行重新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第壹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第壹百三十七條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