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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兼職取酬等不良影響。

錘煉黨性、廉潔自律

反腐倡廉|從嚴治黨|廉潔從政

近年來,出現了許多幹部和公職人員在黨員中兼職的情況。黨員中的少數幹部和公職人員,在領取本單位發放的工資和兼職企業豐厚報酬的同時,穿梭於本職工作和兼職之間,充當“兩棲幹部”,可謂五花八門。

壹、違紀案件

通過案例研究發現,實踐中黨員幹部違規兼職的情況主要分為三類。

(1)掛證支付

黨員中個別幹部違規將自己的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掛靠在未任職企業名下,實際並未在掛靠企業工作,違規領取工資。

案例壹:平昌縣園林綠化管理處副處長唐思軍違規“掛證”兼職取酬案。2014年4月至2019年6月,唐思軍在該建築公司違規註冊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擔任該公司二級建造師,期間領取工資。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唐思軍在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掛證”等違法行為專項整治結束後,在某建築公司非法註冊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兼職。2020年7月,唐思君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在職兼職

個別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組織等單位兼職取酬,或雖兼職但經批準後違規取酬。

案例二:舟山市華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市屬國企)原副總經理王滬寧違規兼職。2013年6月至2018年9月,王滬寧在擔任舟山廣海石油公司副總經理期間,擔任該公司經理,並自行制定工資標準,收入壹萬余元。此外,王滬寧還有其他違紀違規問題。2019至10,王滬寧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退回違法所得。

(三)辭職、退休(退職)、兼職

黨員中個別領導幹部離崗、退休(退職)後,接受其原任職務所轄地區、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

案例三:杭州市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董事長、總經理羅,辭職到控股公司工作。控股公司董事長張某某為感謝羅在任職期間的幫助。2065438+2008年6月,羅接受“安家費”261萬元。2020年6月5日,165438+羅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654.38+0.5萬元。同時,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

第二,用案例說明紀律

黨紀:《中國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商業企業;

(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違反有關規定有其他營利活動的。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得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待遇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離任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其原任職務管轄區域、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聘用,或者個人從事與其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緩刑。

黨員領導幹部離任或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緩刑。

意譯

對黨員幹部兼職進行上述限制是否過於苛刻?看似非法兼職報酬付出了“勞動”,實則為以權謀私、損害公共利益等蛀蟲行為打開了“美人鏡”。如此嚴格的管理,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築牢源頭預防腐敗的閘門。

黨員違規兼職,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壹方面,黨員的非法兼職(報酬)使其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進行權錢交易,從而導致腐敗。另壹方面,黨員違規兼職,參與經營活動,也會導致經濟組織之間的不平等競爭,擾亂經濟秩序,阻礙改革和經濟建設。

無論是黨紀還是國法,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違規兼職取酬都有嚴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也明確規定了對公職人員兼職行為的處罰: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規定擔任職務、領取報酬的,處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黨員中的少數幹部和公職人員想“兩頭占”,既要實現權利,又要實現利益,最終都會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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