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逃”案件管理機制不健全。
第壹,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審查案件時,關註犯罪嫌疑人是否足夠有罪,構成什麽犯罪,應當受到什麽樣的刑事處罰。他們對同壹犯罪案件的同案犯在逃的情況並不十分重視,基本上沒有其他途徑追究逃犯的刑事責任。近年來,各類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加大了司法機關的工作強度。公安機關在今年的清剿行動中取得了壹定成績,但大多是對大案要案和有壹定社會影響的案件下了大力氣,對案件的普遍追逃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致使壹些逃犯逃離社會,重新作案,給社會治安造成嚴重隱患,使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
二是對“在逃”案件沒有相關的登記和追蹤制度,導致“在逃”人數不確定,案情不明,網上追逃是法律文書。沒有專人負責定期梳理篩選“落網逃犯”的後期追逃工作,公安機關多靠等待犯罪嫌疑人再次落網、受害人或其家屬報案、異地公安機關抓捕。公、檢、法機關溝通不暢,信息不對稱。
2.“另案處理”的案例更是無處可尋。
我國刑法只規定了通緝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壹步明確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通緝犯,但不涉及* * *與同壹刑事案件另案處理的情況。《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定:“* * *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在逃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移送另案審查起訴,對立案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照常進行。”該條款缺乏可操作性,與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不對應,在實踐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公安機關在提請逮捕、移送起訴時是否對“另案處理”的犯罪分子采取相應措施,案卷中沒有相關材料,檢察機關無法監督。案件審結後沒有相關反饋信息。原因之壹是現有法律法規、細則和解釋對“另案處理”案件沒有明確的適用標準,導致公安機關適用“另案處理”案件隨意性大,憑經驗辦案,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導致打擊犯罪不力,縱容犯罪分子,“另案不理”;其次,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處於不同的訴訟階段。由於時間推移和人員調整,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存在分歧,導致責任不清,監管缺失。
二、對策建議
1.如果不能加強對“在逃”案件的監督,此類案件將長期得不到依法處理,有的涉案嫌疑人甚至通過“在逃”逃脫了法律制裁。對“在逃”案件進行監督,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建立相關機制,在工作中落實措施。
首先,強化法律監督意識,提高法律監督水平。強化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樹立職能部門檢察人員的監督意識,充分認識加強對“在逃”案件監督的重要性,克服監督影響部門關系的思想,增強警察監督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必要時對幹警進行專項培訓,提高幹警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能,更新知識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監管水平。
其次,建立“在逃人員”賬戶,嚴格“在逃人員”監管程序。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建立信息臺賬,註明案件性質、案件承辦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擬處理結果等。,並應有專人負責監督。要求公安機關提供逃犯家屬、村委會、社區、當地派出所證明其在逃的信息。在“在逃”案件中,檢察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偵查機關檢查監督在逃人員是否上網追逃。督促公安機關及時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防止案件流失,確保依法公正懲處“已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同時,加強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在“緝捕逃犯”問題上的合作,分清責任。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定期交換信息和報告。及時有效地收集“抓捕逃犯”涉嫌犯罪的證據。偵查機關要加大追逃力度,履行責任,對犯罪嫌疑人及時抓捕歸案,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審查起訴。
2.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保證公正執法,杜絕“另案不理”現象,防止新的司法腐敗,完善法律,建立“另案處理”的監督機制,在當前迫在眉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使偵查部門形成書面材料,對“另案處理”的情況進行說明,並歸檔。理由不成立的,檢察機關應當立即提出糾正意見,並出具檢察建議。使“另案處理”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
首先,要規範“另案處理”的適用。目前,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沒有“另案處理”的必要規定,也沒有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其進行規範。但壹般認為有以下幾種情況:1和* * *同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偵查終結,可以先移送審查起訴,未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另案處理;2.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且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法定羈押期限已過的,可以對在逃犯罪嫌疑人適用“另案處理”批準逮捕或者檢察意見書;3.因管轄需要“另案處理”,主要指因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職能管轄而“另案處理”。同時也要建立“另案處理”的審批機制。
其次,全面開展引導偵查活動,堅持大案要案提前介入,確保第壹時間收集、固定、完善所有涉案人員的犯罪證據。這樣既能保證質量,贏得時效,又能避免壹些涉案人員身份不清,證據不足,另案處理的情況。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另案處理”的監督。1.在審查批準逮捕和起訴中應加強對“另案處理”的審查和監督;2.建立“辦理其他案件”的跟蹤督辦制度。建立“案件辦理”跟蹤督辦表或案件卡片,偵監公訴部門承辦人要及時掌握跟蹤督辦情況,加強批捕、起訴之間的溝通;3、認真研究,適時開展“另案處理”專項檢查或專項監督,制定對策,建立規章制度,為完善監督機制打下堅實基礎。
同時,通過同夥的供述、通訊記錄等信息,建立“其他辦案”信息庫。它不僅在依法追逃追贓、懲治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為檢察機關開展監督工作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條件。同時也可以避免檔案、文件不易保存、管理和移交的弊端。公、檢、法部門要定期交流信息,及時更新信息庫相關內容,建立健全制度,規範“另案處理”及其監督機制。在加強偵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和規範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的監督程序,建立公、檢、法機關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確保依法打擊犯罪,促進公正執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人民檢察院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應當以檢察監督職能為基礎,以明確適用條件、規範監督程序為抓手,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切實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通過對“逮捕歸案”和“另案處理”的監督完善,促進監督工作的整體提升,增加公、檢、法機關的聯系與配合,形成打擊合力,提高檢察機關的監督效率,使犯罪分子及時受到法律的制裁,從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作者單位:延安市寶塔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