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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庫的管理和保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水資源有效供給,維護水庫生態環境,規範水庫開發利用,發揮水庫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管理和保護。

本省水庫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類別和洪水標準分為大、中、小型水庫。小型水庫包括小型(1)和小型(2)水庫。第三條水庫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安全第壹、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庫的管理和保護,加大財政投入,加強安全監督檢查,落實安全責任,確保水庫安全運行。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建設、維護、安全運行、開發利用和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機構是所轄水庫的主管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所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的主管單位。水庫的主管單位負責水庫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第五條水庫應當設立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兩個以上小(2)型水庫可以設立同壹個管理單位,但每個水庫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建的水庫(以下簡稱國有水庫)由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

電力、供水等單位自建的水庫(以下簡稱自建水庫),由建設單位負責建立管理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的水庫(以下簡稱集體水庫),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管理單位。

國有水庫和集體水庫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確定管理單位。第六條國有水庫運行管理、維護、基本人員經費、除險加固經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水庫的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自建水庫由建設單位安排運行管理、維護、基本人員經費、除險加固等經費。

集體水庫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運行管理、維護、基本人員費用、除險加固等經費。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頒發登記證書的集體水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安全的義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水庫建設第八條水庫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流域或者區域綜合規劃,並依法辦理規劃許可、用地審批和環境評價審批等手續。

水庫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報送審批前,應當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水庫建設項目的審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上投資修建水庫,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國有水庫在建設項目中,應當明確項目管理體制和管理機構的性質,確定運行管理、大修、折舊等資金來源。需要辦理事業單位組織事項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參與立項研究和論證。工程概算、預算應當包括必要的管護設施建設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管理範圍、征地補償、移民安置等費用。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將上述內容納入驗收範圍,並在竣工後向水庫管理單位移交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書在內的相關資料。

現有水庫管理設施不完善、工程(含管理範圍)未取得相應土地使用權的,由水庫主管單位完善相關管理設施並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所需資金由同級政府專項安排;已列入改建、擴建(含加固,下同)計劃的,應在改建、擴建中解決,所需資金納入項目建設資金計劃。

自建水庫和集體水庫參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但自建水庫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集,集體水庫所需資金由水庫主管單位籌集。

水庫建設項目(含除險加固)的概算、預算執行和決算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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