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各項功能,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財政投入,加強水工程建設,促進水環境改善。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市、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的水資源使用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第七條水資源規劃是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據,應當按照流域和區域編制。
制定水資源規劃應當在對水資源進行科學考察、調查、評價和分析的基礎上,根據水資源和水環境的承載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第八條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長江、淮河、太湖流域、沂沭泗河、秦淮河和何麗霞區域跨市的水資源綜合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轄區內中小河流、湖泊或者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由市、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統籌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合理開采淺層地下水,嚴格控制開采深層地下水。第十條在淮北地區、沿海墾區、丘陵地區等水資源短缺地區,應當限制建設高耗水項目,加快建設地表水源工程,加大水量調度力度,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建設蓄水保水工程。
水資源規劃應確定缺水地區。第十壹條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制定和實施區域供水規劃,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設,實行區域管網供水,逐步實行分質供水。
提倡優化用水和水質。鼓勵用水戶使用再生水。建立再生水系統的單位應該得到壹些支持。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修建的灌溉、供水、發電等水工程,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用水計劃調度使用。遇有嚴重旱情,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壹調度安排。第十三條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的劃定和調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地下水開采狀況、地下水位變化、地面沈降等地質災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況編制。,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四條在禁止開采地下水的地區,禁止打深井。對現有深井,有關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采期,制定封井方案,組織實施,並對封井改水給予資金支持。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不得增加深井數量,並逐步減少地下水開采量。
其他地區的地下水開采實行總量控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開采計劃,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可以批準少數在禁止開采地下水地區改用非地下水源,嚴重損害產品質量或者導致生產不能正常進行的企業,在不影響恢復地下水位的情況下,在規定的期限內繼續使用地下水。獲準繼續使用地下水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取水計劃,不得因擴大生產規模而增加地下水開采量,並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地下水。第三章節約水資源第十五條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用水定額,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不屬於主管部門的行業,其行業用水定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業用水定額應根據用水需求、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變化及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