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森林主任制度,是指在明確的區域內設立森林總主任、森林副主任、森林主任和森林副主任,對本地區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發展進行全面指導、監督和協調的制度。
本條例所稱林業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動物、濕地、草原及其他相關資源。第三條實行森林局長制度應當堅持黨政共擔、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生態惠民、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森林局長負責制、部門協同、源頭治理、全域覆蓋的工作機制。第四條林長制度的實施將促進以下工作:
(1)加強森林資源、重要生態區和生態脆弱區保護,完善森林、濕地等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區體系,維護生物多樣性;
(2)加強林業資源生態修復,科學推進國土綠化,提高森林質量,增強固碳增匯能力;
(三)落實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和重大森林病蟲害防治責任制,提高森林災害綜合防控能力;
(四)支持林業產業發展,強化林業產業優勢和特色,發展綠色經濟富民;
(5)深化集體林權制度和國有林場改革,鼓勵林農以股份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促進林農增收;
(六)保護和發展林業資源的其他重點工作。五是全省全面實行林長制。
省、區、市、縣(市、區)設立總林主任、副林主任、林長,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林主任、副林主任。
有設區的省、市、縣(市、區)的首席森林經理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擔任,副首席森林經理由同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局長由同級局長會議根據局長提名確定。鄉鎮(街道)、村(社區)林業主任和副林業主任由縣(市、區)林業總主任會議根據林業總主任提名確定。
首席森林經理會議由首席森林經理、副首席森林經理、首席森林經理和森林經理系統負責人組成,由首席森林經理或副首席森林經理組織召開。森林經營系統的責任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本省實行森林經理責任區責任制。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首席森林經理和副首席森林經理為行政區域。
省、區、市、縣(市、區)森林主任責任區壹般由同級森林主任會議確定。鄉鎮(街道)、村(社區)林長、副林長的責任區域由縣(市、區)林長會議確定。
省、市、縣(市、區)局長由同級局長、副局長負責。鄉鎮(街道)、村(社區)副森林主任對同級森林主任負責。設區的市、縣(市、區)林長、副林長、鄉鎮(街道)林長按責任區域劃分,對上壹級林長、副林長、林長負責。村(社區)林長按責任區分工對鄉鎮(街道)林長、副林長負責。第七條省、設區的市的森林經理、副森林經理負責組織領導本責任區的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工作,監督本責任區的林權制度,開展森林巡邏工作,組織協調解決本責任區林權制度實施和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省、設區的市市長負責監督指導責任區內林業資源的保護和發展,開展森林巡護工作,協調解決責任區內林業資源保護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縣(市、區)首席森林經理和副首席森林經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領導本責任區內的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工作,監督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推動林業改革和林業發展規劃的實施,組織完成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任務;
(二)監督責任區內的林長制工作,開展護林巡邏工作,協調解決責任區內林長制實施和林業資源保護與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三)推進以監督員、護林員為主體的林業資源源頭管理體系建設,加強林業資源網格化、數字化管理;
(四)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縣(市、區)林長監督指導責任區林業資源保護和發展,推動林業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任務的落實,開展森林巡護工作,協調解決責任區林業資源保護和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第九條鄉鎮(街道)常林和副職常林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調責任區內林業資源保護和開發的相關工作,督促加強野外火源管理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
(二)開展森林巡護工作,監督和指導村(社區)森林主任、副森林主任、監督員和護林員履行職責;
(三)監督和指導林權權利人履行管護主體責任,指導經營主體發展林業生產;
(四)開展林業法律法規宣傳;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