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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遊者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旅遊活動,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衛生、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相關工作。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旅遊者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珍惜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第五條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實施自律管理,組織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推進旅遊誠信建設,依法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旅遊宣傳教育,營造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鼓勵和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依法對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跨區域合作,建立區域間雙向互動的旅遊維權機制,維護區域內外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旅遊者的權利第八條旅遊者在購買旅遊產品和接受旅遊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遊者因購買旅遊產品或者接受旅遊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有權向旅遊經營者、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機構請求及時救助。第九條旅遊者有權知道旅遊經營者的資質,有權知道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十條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和服務方式、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並有權決定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十壹條旅遊者在購買旅遊產品或者接受旅遊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計量正確、明碼標價、價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條件。第十二條旅遊者在購買旅遊產品或者接受旅遊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權利,以及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的權利。第十三條旅遊者有權投訴和舉報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違反合同以及違反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方面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提出批評和建議。第十四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全日制學生等。,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第十五條旅遊者有權獲得有關旅遊消費和保護旅遊者權益的知識。第三章旅遊經營者的義務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提供旅遊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鼓勵旅遊經營者采用國家推薦性標準和旅遊行業標準。

旅遊經營者應當向旅遊者介紹旅遊產品或者服務,並告知其在旅遊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第十七條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旅遊產品和服務,應當依法與旅遊者訂立合同。

包價旅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應當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涉及旅遊者自費的項目,應當以醒目方式標明,並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旅行社和旅遊者使用國家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第十八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旅行社確因促銷活動提供低於正常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服務的,應當明示低價理由、起止時間和低價數量,不得通過另行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在旅遊過程中,導遊和領隊不得誘導、欺騙、脅迫或者變相脅迫旅遊者購物,不得擅自變更旅遊線路或者增減景點;臨時增加購物場所、付費項目、變更旅遊線路或者增減景點,應當經全體旅遊者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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