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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22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修復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涉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土壤汙染防治、林業管理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實行土地和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加強土地和空間的生態保護和修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促進綠色發展。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市轄區內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設立的自然資源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和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統計、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鄉(鎮)設立自然資源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相關人員,具體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壹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施土地管理信息化全過程管理,動態監測土地利用狀況,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

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應當包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調查、耕地保護、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土地開發利用、土地儲備、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自然資源(不動產)登記、執法監管等內容。第二章國土空間規劃第六條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下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符合上級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涉及國土空間的專項規劃應當相互協調,並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空間規劃。

要細化國土空間規劃,落實國家發展規劃提出的國土空間開發和保護要求,統籌安排農業、生態、城市等功能空間,劃定並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市開發邊界。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包括國土空間開發與保護格局、規劃用地布局、結構、用途控制要求等內容。,明確建設用地規模、耕地數量、禁止開墾範圍和水資源利用上限等要求,統籌生產生活設施、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布局,綜合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間,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確保土地可持續利用。

依法批準的土地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省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國務院批準。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設區的市、縣(市)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逐級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市轄區的國土空間規劃原則上納入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壹編制。確需單獨編制的,由區人民政府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逐級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本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也可以幾個鄉為單位組織縣(市)自然資源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和省級以上重點鎮應當單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單獨編制的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的報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審批。鼓勵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聯合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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