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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松材線蟲病防控措施

第壹條為了有效控制松材線蟲病,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松材線蟲病的預防、治療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松材線蟲病的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防治責任和措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松材線蟲病的防治工作,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具體負責檢疫、檢驗、疫情監測、防治方案設計和技術指導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交通運輸、民政、科技、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旅遊、出入境檢驗檢疫、鐵路、電力、通信、郵政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松材線蟲病的防治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相關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開展松材線蟲病防治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松林資源分布和松材線蟲病發生情況,制定松林更新改造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松林改造計劃,改善林分結構,提高松林對松材線蟲病的抵抗力。

禁止使用帶有松材線蟲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八條各級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加強松科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防止疫情傳入和擴散。第九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運輸松科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向調入地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申請檢疫,經檢疫合格後方可運輸。

運輸松科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運輸貨物到達之日起五日內,將植物檢疫資料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備案。調入地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可以對調運的松科植物及其產品進行復檢,復檢合格後方可使用。

跨省級行政區域運輸松科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電力、廣播電視、通信等工程施工單位使用松木材料的,應當在施工前將施工時間和地點告知當地縣(市、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結束後立即清理使用過的松木材料,並按照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的要求進行消毒處理或者銷毀。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對松木材料的清洗、消毒和銷毀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廬山、井岡山、三清山、龍虎山、九連山等重點防範區域的保護,制定具體保護措施,防止松材線蟲病傳入。

禁止將松科植物及其產品調入廬山、井岡山、三清山、龍虎山、九連山等重點防範區域。第十二條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檢疫員有權進入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林地、倉庫、建築工地、木材加工使用單位等場所進行松材線蟲病檢疫,查驗有關資料,依法進行抽樣檢驗,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檢疫人員執行檢疫任務時,應當穿著檢疫制服,佩戴檢疫標誌,並依法出示執法證件。第十三條松科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入境檢疫,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入境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相互通報相關檢疫信息。第十四條經檢疫發現染疫松科植物及其產品染疫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進行消毒處理;無法進行除害處理或未按規定要求進行除害處理的,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代為進行除害處理或銷毀,除害處理費用按規定標準由所有者承擔。第十五條各級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松材線蟲病監測網絡,完善監測系統,配備監測人員,加強對松材線蟲病的監測。第十六條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有關技術規程,按照下列分工組織開展松材線蟲病疫情調查,建立疫情調查技術檔案,並及時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疫情調查情況:

(壹)國有林場負責松林管理和松樹疫情調查;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轄區內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松林、松林的疫情調查;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烈士陵園、公墓的管理機構負責其管理範圍內的松林、松樹的疫情調查;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共綠化範圍內的松林、松樹疫情調查;

(五)交通、鐵路部門負責公路、鐵路用地範圍內松林、松樹的疫情調查;

(六)其他松林、松樹的疫情調查,由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單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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