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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範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相關的支持、監督和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基於家庭成員的贍養和扶養義務,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文體娛樂、緊急救助、臨終關懷等服務,主要包括居家養老服務、社區養老服務和機構養老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是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養老服務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基本保障、多樣化的原則,並與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有效的經費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居家社區機構協調、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調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評估體系,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議事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養老服務發展情況,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發展中的問題。設區的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中心,推進養老服務專業化、標準化、規範化建設,開展養老服務監測分析、發展評估、技術指導、從業人員培訓、質量提升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的具體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制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服務目錄,明確基本養老服務的項目、具體內容和保障對象,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和養老服務需求變化適時調整。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負責推進老年人醫療衛生服務壹體化;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工作。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養老服務業組織、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誌願服務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各種方式提供、參與或支持養老服務。第八條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經濟贍養、生活照顧、精神慰藉和特殊照顧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鼓勵家庭成員與老人同住或就近居住。第九條全社會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開展敬老、愛老、助老、孝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愛、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的公益宣傳,傳播適合老年人的醫療、保健、防騙、維權等知識。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為養老服務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設施規劃與建設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人均用地不低於0.1平方米的標準,設置養老設施;老年人口占總人口20%以上的地區,人均用地標準不低於0.2平方米。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醫養結合、就近方便、相對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則,結合老年人口分布和變化情況,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總體布局和用地規模,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各級土地空間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與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相銜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政主管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應當依據土地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政府投資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國家關於依法辦理經營性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規定,優先通過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保障供應。符合國家要求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用於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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