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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材料工業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保護環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項基本國策。為做好建材行業的環境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環境保護必須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方針。第三條建材工業環境保護的目的和任務是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和能源,控制和消除汙染,為促進建材工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第四條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破壞和汙染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並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各級建材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都應執行本條例。第二章機構與職責第六條各級環境保護機構的設置

國家建材局有專職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局(公司)應設立專職機構或專職人員。大中型企業應設置環境保護機構,專職環境保護人員應占本單位職工人數的千分之三(不含監測人員)。小型企業應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管理環境保護工作。事業單位應設置環境保護機構或專職環境保護人員。第七條各級環境保護機構的基本職責:

(壹)國家建材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制定建材行業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

3.管理建材行業的環保業務,組織技術培訓,交流環保技術信息,推廣國內外先進的環保技術和經驗。

4.編制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參與組織技術鑒定和推廣環境保護科研成果。

5.監督檢查重點基礎設施項目“三同時”的執行情況(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和挖潛、革新、改造項目,必須執行汙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原則),參與新建、擴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6.檢查建材行業環境監測,掌握環境質量和發展趨勢。

7.組織建材行業環保競賽,開展文明生產工廠創建活動。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局(公司)的基本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和地方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主管領導對本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每季度至少研究壹次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

3.編制本地區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計劃的實施。

4.監督檢查本地區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三同時”的執行情況,參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5.組織環境監測和環境汙染普查,查明汙染源,掌握綜合利用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6.組織環保技術信息交流,總結典型經驗,推廣先進技術。

7.開展環境保護宣傳,組織環境保護專業人員培訓。

8 .參與或組織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調查。

(三)企事業單位的基本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和地方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企業的廠長、總工程師和機構領導對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全面負責。

3.制定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落實職能部門和車間的環境保護職責範圍和獎懲規定,並負責監督實施。

4 .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除汙染和保護環境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5.認真執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三同時”規定。

6.組織環境監測,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分析掌握汙染趨勢和綜合利用情況。

7.建立環境保護檔案,做好環境保護統計工作,按時向有關部門上報環境保護統計數據,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8.負責調查本單位造成的環境汙染事故,提出處理意見並上報相關單位。

9.負責定期對員工進行環保教育,並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第三章汙染防治第八條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第九條壹切汙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治理計劃,並付諸實施。位於人口密集區、國家重點保護城市、水系、海域、港口和風景名勝區的建材企業,對環境造成汙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第十條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充分合理利用能源,消除汙染,保護環境,通過工藝創新和技術改造,采用汙染少的新工藝、新設備,消除生產過程中的汙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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