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材局有專職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局(公司)應設立專職機構或專職人員。大中型企業應設置環境保護機構,專職環境保護人員應占本單位職工人數的千分之三(不含監測人員)。小型企業應有專人或兼職人員管理環境保護工作。事業單位應設置環境保護機構或專職環境保護人員。第七條各級環境保護機構的基本職責:
(壹)國家建材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制定建材行業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
3.管理建材行業的環保業務,組織技術培訓,交流環保技術信息,推廣國內外先進的環保技術和經驗。
4.編制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參與組織技術鑒定和推廣環境保護科研成果。
5.監督檢查重點基礎設施項目“三同時”的執行情況(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和挖潛、革新、改造項目,必須執行汙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原則),參與新建、擴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6.檢查建材行業環境監測,掌握環境質量和發展趨勢。
7.組織建材行業環保競賽,開展文明生產工廠創建活動。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局(公司)的基本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和地方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主管領導對本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每季度至少研究壹次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
3.編制本地區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計劃的實施。
4.監督檢查本地區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三同時”的執行情況,參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5.組織環境監測和環境汙染普查,查明汙染源,掌握綜合利用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6.組織環保技術信息交流,總結典型經驗,推廣先進技術。
7.開展環境保護宣傳,組織環境保護專業人員培訓。
8 .參與或組織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調查。
(三)企事業單位的基本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和地方政府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企業的廠長、總工程師和機構領導對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全面負責。
3.制定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落實職能部門和車間的環境保護職責範圍和獎懲規定,並負責監督實施。
4 .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消除汙染和保護環境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5.認真執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三同時”規定。
6.組織環境監測,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分析掌握汙染趨勢和綜合利用情況。
7.建立環境保護檔案,做好環境保護統計工作,按時向有關部門上報環境保護統計數據,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8.負責調查本單位造成的環境汙染事故,提出處理意見並上報相關單位。
9.負責定期對員工進行環保教育,並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第三章汙染防治第八條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第九條壹切汙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制定治理計劃,並付諸實施。位於人口密集區、國家重點保護城市、水系、海域、港口和風景名勝區的建材企業,對環境造成汙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第十條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充分合理利用能源,消除汙染,保護環境,通過工藝創新和技術改造,采用汙染少的新工藝、新設備,消除生產過程中的汙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