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江陰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江陰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江陰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物業管理的對象是物業,服務的對象是人。是集管理、運營、服務於壹體的有償勞動,實行社會化、專業化、企業化管理的道路。其最終目標是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的同步增長。下面我整理了江陰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全文,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房屋、配套設施及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配套設施齊全的新建住宅區和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由社區負責管理。

配套設施齊全的樓宇、工業區等其他物業實行物業管理。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開發區管委會和鄉鎮政府應當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關系,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社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園林、公安、民政、物價、環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是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管理合同,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對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四)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五)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交納物業部位和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六)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業主大會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第八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只有壹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經全體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壹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

第九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30%但不足50%但使用年限超過1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十條首次業主大會由物業所在區域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在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指導下組織召開,業主代表、開發建設單位(含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

籌備組應當自組建之日起3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五)審議通過物業管理方案;

(六)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更新方案,並監督實施;

(七)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的規章制度;

(八)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相關物業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表決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業主1/2以上表決權通過。業主大會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繼續籌集資金,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並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委員在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5至15的奇數,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其成員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中任職。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選舉1名主任,1-2名副主任。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所作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成立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並抄送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督促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決定或者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知全體業主。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維護社會秩序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並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接受業主的質詢。

第三章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九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壹)依法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制度;

(二)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實施物業管理;

(三)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和業主公約的行為;

(五)要求業主委員會協調其與業主之間的糾紛;

(六)依法開展有償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壹)根據業主委員會批準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實施管理服務;

(二)每半年向業主委員會報告,提交物業維修更新費收支賬目和物業管理服務費收支賬目,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根據業主委員會的要求,列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會議,回答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詢問,聽取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

(四)接到物業損壞報修後,及時維修和處理;

(五)接受市房管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六)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文化體育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的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自我管理工作,並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秩序,制止違法行為;發生治安案件或各類災害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安及有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調查和救援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不得幹預物業管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管理服務活動。

  • 上一篇:杭州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下一篇:2022《壹起做未來的好向導》征文(5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