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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服務業的環境管理,防治環境汙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從事服務業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服務業,是指下列直接或者間接向周圍環境排放汙染物的行業:

(1)賓館和酒店服務;

(二)餐飲服務;

(3)娛樂服務業;

(四)洗染、美容保健、健身、洗浴、攝影等服務;

(五)機動車維修、保養、清洗和五金修理加工服務。

上述服務業的具體經營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會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單位食堂的環境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服務業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衛生、經貿、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搬遷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

對實行環保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服務項目,環保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服務項目經營者環境汙染防治要求,經營者應當書面承諾履行相應義務。承諾的,視為經營者已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具體範圍和方式由市環保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服務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許可手續或者未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第六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場所設立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汙染和振動汙染的新服務項目:

(壹)居住建築;

(二)商住樓無專用煙道;

(3)與住宅樓相鄰的樓層。

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將前款規定的物業出租或者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設立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汙染和振動汙染的服務。第七條嚴格控制在居民住宅、醫院、學校、療養院、黨政機關等建築物15米範圍內新建產生油煙、異味、噪聲、振動的服務項目。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確需設立產生油煙、惡臭、噪聲和振動的服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項目所在地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同時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時,應當附具是否采納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意見的說明。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公告、聽證會等形式。第八條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變更前新開工項目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壹)將無油煙汙染的服務項目改為有油煙汙染的服務項目;

(二)汙染物的數量、種類、去向和排放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第九條新開工的服務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環境保護部門竣工驗收。

新建的有環境保護設施的服務項目需要試運行的,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自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環境保護部門備案並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第十條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使用管道燃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油等高汙染燃料。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以煤、油為燃料的服務項目,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管道燃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第十壹條產生油煙和惡臭的服務項目經營者必須建立油煙和惡臭汙染防治設施,油煙和惡臭經處理後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

排煙設施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在排煙管道或專用煙道上設置永久性采樣監測孔及相關設施;

(二)建築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排煙管道應高於建築最高點且不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點;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油煙排氣管排氣口的設計應當符合環境汙染防治的要求,其具體設計規範由市環保部門另行制定並公布。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產生油煙的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已安裝的設施達不到環保要求的,由當地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安裝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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