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動畫電影角色作為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的主要類型如下:
(壹)侵犯復制權
復制權是作品財產權中的核心權利。要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復制行為”,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首先,該行為應當“在有形物質載體上復制作品”;
第二,該行為應當“使作品相對穩定並永久固定在有形的物質載體上”。
在判斷壹件藝術品是否構成“復制品”時,往往采用“實質相似”的標準,即要求被控侵權作品與原作至少在線條、色彩等方面構成實質相似。
也就是說,在同樣的情況下,無疑侵犯了復制權。但如果兩者之間只有微小的區別,主要特征大致相同,且滿足其他要求,也應認定為侵犯復制權。
(2)侵犯改編權
根據“排他性權利控制行為”的基本原則,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實際上賦予了作者對改編行為的控制權。作品的改編首先需要原作者的許可,否則會侵犯原作者的改編權。判斷壹個行為是否是“適應行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第壹,改編成果與原著相比是“原創”的。所謂“獨立”,就是基於他人作品的智力勞動,由此產生的成果應該與原作具有客觀上的可識別性,而不是太多的細微差別。如果基於他人作品的勞動成果與原作過於相似,以至於不存在可以客觀認定的差異,那麽這樣的勞動成果由於不符合“獨立性”的要求,只能稱為原作的“復制品”,並考慮是否侵犯復制權的問題。所謂“創造”,要求改編成果要有壹定程度的智力創造。
第二,改編成果與原著之間存在壹定的“出處關系”。改編後的智力勞動成果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原作之間應當存在關聯。這種關聯是指在作品表現層面上,前壹部作品和後壹部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創作來源和再創作的關系。同時,就觀眾的欣賞體驗而言,如果構成改編,往往能產生“兩部作品相似或者後壹部作品來源於前壹部作品”的觀感。
當後期作品的改編融入了創作者的創作智慧,形成新的原創特征,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作品,且該作品在人物造型、服裝特征等方面與原作相應部分相同,並給觀眾“兩部作品相似或後期作品源於前部作品”的觀感時,兩部作品具有創作來源關系,因此未經原作者許可,改編者就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編權。
雖然《著作權法》第15條僅明確將“劇本、音樂”列為影視作品中“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但“等同”壹詞表明影視作品中包含的其他作品也可以獨立使用,“只要這種使用不涉及電影作品本身,即有聲音或者無聲音的連續畫面”。【7】單純繪制動畫電影的人物形象作為插圖,將人物形象作為電影之外的藝術作品使用,不涉及電影本身的使用,不需要獲得電影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此外,動畫電影中的人物形象會表現出不同於其他人物的語言習慣、行為特征、性格特征、情感風格等內在品質個性。當這些優質的個性也在插畫中表現出來時,會不會也侵犯了電影作品的著作權?首先,這些品質和性格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它們使角色的內涵生動飽滿,激發了觀眾對上述角色的思想感情和內心評價,有利於動畫電影主旨的完整表達。從這個意義上說,人們也習慣把動畫電影中上述人物所表現出來的內在品質和性格稱為人物形象。但根據著作權制度中的“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因此,除非上述人格品質是通過借用動畫電影中的特定情節、畫面來表現的,否則不屬於電影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範圍。
在動畫電影中繪制人物形象作為插畫的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壹是將人物形象視為單獨的美術作品,通過主要特征的對比來判斷是否構成實質相似。如果有,考慮是否侵犯復制權,否則,判斷是否會讓觀眾產生“兩部作品雷同或者後壹部作品出自前壹部作品”的感覺,從而考慮是否侵犯改編權;二是根據具體行為判斷品質人格的表達是否借用了電影作品中的某個情節。如果不涉及這個問題,就無法主張電影作品整體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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