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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立法與中國稅收法律體系
歸屬章節
第壹章稅法概論
知識點稅收立法
稅收立法
壹、稅收立法的原則
稅收立法是指主管機關按照壹定的程序,遵循壹定的原則,運用壹定的技術,制定、公布、修改、補充和廢止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活動。
特別指出,稅收立法不僅包括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定、頒布、修改和補充,還包括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廢止。
稅收立法應遵循以下原則(理解):
1.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2.公平原則;
3.民主決策原則;
4.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5.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
二、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關於稅收立法權劃分的三點思考:
(1)立法權可以授予某壹級政府,行政執行權可以授予另壹級政府——我國稅收立法權的劃分屬於這種模式。
(2)中央稅立法權,中央和地方享有的稅種,全國統壹實施的地方稅,都集中在中央。
(3)區域地方稅收立法權應限於省級立法機關或省級立法機關授權的同級政府,不能層層下放。
第三,稅收立法
狹義稅法和廣義稅法。
這本教材的口徑是廣義的稅法:各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立法體制制定的壹系列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
(壹)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由不同機關制定,其法律層級也不同: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法。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定或者條例。
(三)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
(六)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稅收法規。
下表總結了相關解釋:
解釋1現行稅法中,以國家法律形式頒布實施的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噸位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其他稅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
NPC及其常委會不止壹次授權國務院立法。
近年來,我國稅收立法進程加快;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2月25日表決通過;2065438+2008年65438+10月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已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於2017年2月27日表決通過,並於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3)《車輛購置稅法》已於2018年2月29日由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於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4)《耕地占用稅法》已於2018年2月29日經NPC第十三屆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將於2019年9月29日起施行。
解釋2全國人大和NPC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屬於稅法,法律層級是壹樣的。但是,審查時應註意區分兩種立法的具體情況:
四。稅收立法程序
稅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三個階段:
(1)提案階段;
(2)復習階段;
(3)采用和出版階段。
動詞 (verb的縮寫)中國現行稅法體系
稅法體系就是通常所說的稅收制度(簡稱“稅制”)。
壹個國家的稅制按其構成方法和形式可分為簡單稅制和復合稅制。
(壹)稅法體系中稅法的分類-3+1大類:
在稅法體系中,每部稅法根據其基本內容、效力、功能、征收對象和權限範圍,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
解釋中國稅法的分類,如下表所示:
稅法的上述分類是不合法的。
還有壹個分類:間接稅和直接稅。
提示中國現行稅法體系()
稅收實體法與稅收征管程序法是同構的,構成了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體系。
1.教材(2019版)根據征收對象的不同,將稅收實體法制度分為五類。
2.稅收程序法體系
除了實體法之外,我國稅收征管適用的法律制度是根據稅務機關的不同而規定的。
(1)稅收的征收管理由稅務機關負責,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各主體稅收征收管理條例執行。
(2)海關征收的稅款的征收管理,按照《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