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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警責任認定有異議怎麽辦?

1.對交警責任認定有異議怎麽辦?

1.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3日內,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後,應當召集事故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2.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認定當事人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到事實認定和事故原因分析的作用,是專業技術分析的結果。對於人民法院來說,這份證明具有證據效力,並不是損害賠償的自然依據。

二。法律基礎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審查。

審查申請書應當寫明審查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外通行時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結論:

(壹)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鑒定程序是否合法。

審查原則上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但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

審查期間,當事人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審查。

第五十四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責任劃分不公或者調查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審查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鑒定。

經審查,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結論。

第五十五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將審查結論以其他法定形式送達當事人。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審核壹次。

第五十六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查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按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認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由原辦案單位送達當事人,並書面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警察應當明確認定相關事故責任,並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或者處罰。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交警責任認定有異議或者認為處理不當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部門進行行政復議。上級公安機關接到復議請求後,應當及時處理有關案件,並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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