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酌情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包括:在我國境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受刑罰處罰的;聾啞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過度對沖;準備犯罪的行為;沒有造成損害而中止犯罪的行為;從犯的行為;被脅迫的共犯行為;自首,犯輕微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後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酌定不起訴在法律上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處理。
3.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二是個人可以起訴:個人可以提起民事起訴狀然後去人民法院起訴,確定管轄法院。起訴債務人時,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兩種: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壹份。”只有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將原告的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書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起訴狀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條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國籍。職業,工作單位,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體現了雙方的身份,使原、被告具體化。
(二)投訴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投訴的主要內容。原告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法律關系事實、爭議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