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交通事故受害者以刑事責任為由哄騙當事人賠償。他犯了什麽罪?

交通事故受害者以刑事責任為由哄騙當事人賠償。他犯了什麽罪?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壹種。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壹,犯罪對象。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交通運輸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本質上是危害公眾安全的犯罪。

二、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交通法規,導致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種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其性能主要分為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壹)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違反交通法規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條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有多種形式,如開車上路、酒駕、超速、疲勞駕駛等。

有兩種情況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壹是行為人在運輸中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所謂交通管理法規,是指保障交通正常運行和交通安全的壹切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如果行為人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但事故不是由於行為人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不追究行為人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2)必須已經實際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這是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壹。行為人雖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律上的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因果關系。違法行為與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不構成本罪。

(四)行為人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和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必須發生在運輸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運輸過程之外的空間,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比如在倉庫、車間、洗車場等場所裝卸、修理、洗車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的,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雖然在客觀結果上可以表現為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但卻是最危險的犯罪,其客體是危害社會公眾的安全。如果交通事故實際上危害了公眾的安全,那麽它必須發生在運輸過程中,或者與正在進行的運輸活動有關。否則,作為交通事故,他們不能危害公眾。

第三,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而不是身份犯,即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司法實踐,在盜竊機動車過程中,因過失致人死亡、傷害他人或者碰撞車輛的,也成立交通肇事罪。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所謂運輸人員,壹般是指專門從事運輸活動的專業人員和與保障運輸活動安全運行直接相關的專業人員,包括:車輛的駕駛員,如汽車駕駛員、船舶舵手等;運輸安全的保障人員、運輸設備的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等。;運輸生產的直接指揮者,如車隊的領導和指揮。對此,理論上壹般沒有大的分歧,關鍵是對非交通運輸人員的認定。筆者認為,非運輸人員是指除運輸人員以外的所有人。壹方面,運輸人員和非運輸人員是對應的,將非運輸人員解讀為除運輸人員以外的所有人更符合邏輯;另壹方面,現行刑法對非交通運輸人員的身份或主體資格沒有任何限制。認定壹個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關鍵問題是看他所從事的活動是否屬於交通活動或者與交通活動有直接關系,是否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嚴重後果,而不是看他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或者資格。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將行人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主體的情況,即行人被認定為非交通運輸人員,其重大交通事故也構成交通肇事罪。比如某公司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機動車駕駛人在看到某公司過馬路時,雖然采取了合理措施,但無法避免機動車撞到行為人,造成車輛受損。在這種情況下,行人A將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

第四,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導致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預見到但輕信避免,造成嚴重後果。具體包括疏忽和過度自信。也有可能是行為人故意、有意識地違反了這裏的交通管理法規,可以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故意”。比如現在年輕人熱衷的“賽車”遊戲,就不是刑法上的責任形式,在刑法上無法成立故意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屬於故意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但行為人往往輕信,能夠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其內心的心理態度仍然是過失。當然,如果行為人不僅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具有故意的態度,而且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嚴重後果也具有故意的態度,那麽其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應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 上一篇:江蘇省豐縣的風俗習慣
  • 下一篇: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和額外補償的計算(案例分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