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通事故主次責任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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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主次責任壹方為機動車,另壹方為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情況下:機動車在強制保險額度內全額賠償對方損失,機動車為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為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2)保險的覆蓋範圍:
1,強制保險: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當事人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身故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不負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二、強制保險的賠償項目:
(1)維護費:對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進行修復,恢復原狀。
(2)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4)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工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工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五)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
交通費以正式票據為準=相關單據應與就醫地點壹致)時間)人數;
(6)住宿費。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但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7)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8)營養費參照醫療機構意見,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確定;
(九)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是,如果該人超過60歲,年齡將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如果該人超過75歲,將計為五年。
(10)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11)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12)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金為十年。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低壹歲減少壹歲;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五年;
(1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把十六歲以下的人撫養到十六歲。無勞動能力滿20年,但年滿5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年減少1歲,最低不少於10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供養其他被撫養人五年。
2.商業保險:
交通事故商業險的賠付比例沒有明確規定,商業險的種類也很多。不同商業車險的賠償標準、賠償範圍、賠償對象都不壹樣。發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如仍有不足,由責任者按雙方責任比例承擔。
(3)投保流程:
1,及時上報:
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賠。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盡快向保險公司報案,無論是電話報案還是直接報案。
2、調查損害:
保險公司應主動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確定事故車輛受損情況。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先搶救傷者,再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未逃逸的交通事故,不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5日內進行檢驗鑒定,再作出認定。
3.提交索賠:
保險公司確定事故責任後,應當提出賠償申請,並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證明和材料。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進行核實,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提交的證件和材料包括:
(1)被保險人出具的理賠申請;
(2)保險單;
(3)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人的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員的駕駛證;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等證明;
(5)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記錄交通事故的協議;
(6)受害人財產損失證明、人身傷殘證明、相關醫學證明、損失清單、費用單據;
(7)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確認索賠:
被保險人對車輛定損單無異議的,可以簽字生效,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把相關憑證交給保險公司。
5.索賠付款:
保險公司按照與理賠人約定的賠付方式和保險合同中的約定向理賠人支付賠償金,涉及第三者責任的理賠甚至可以由保險人直接轉給第三者。
6.幫助恢復:
很多情況下,保險公司賠付了投保人的損失後,法律也賦予了保險公司向真正的滋事者索賠的權利。此時,被保險人不能因為認為自己無論如何都獲得了賠償,而拒絕幫助甚至阻礙保險公司向真正的滋事者索賠。
二、交通事故車輛未投保且雙方均為非機動車:
(a)車輛未投保:
1,主次責任都是機動車:
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責任人按照雙方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主次責任壹方為機動車,另壹方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
機動車壹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責任人按照雙方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二)主次責任均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
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責任人按照雙方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三、解決交通事故賠償爭議的方法有:
1.雙方協商: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根據全責方的經濟狀況,可以要求分期賠償或者這種壹次性賠償;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對交通事故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流程如下:
(1)申請調解。
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壹致,並提交書面調解申請。申請調解的期限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壹級交通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結論之日起計算。
(二)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查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
(3)各方應確定調解的時間和地點。
對有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時間和地點,並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4)調解。
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提前宣布調解時間,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結論,送達各方當事人。
3、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起訴的過程:
(1)立案時,受害人向有管轄權的立案法院提交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包括:
(1)受傷者的身份;
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3)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病歷和診斷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費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5)證明運輸費用的正式票據;
6.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籍,最好能提供交通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7.受害者喪失行為能力或殘疾的證明;
(八)被扶養人與被害人是近親屬的證明,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⑨酌情提供其他材料。
(2)庭前準備:法院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原告證據材料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民事起訴狀後15日內提出答辯意見,法院收到答辯意見後送達原告;
(3)開庭時,聽證秘書查明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判斷。案件審理後,法官會根據庭審中發現的情況和各方提供的證據,對案件進行評估,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13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下列賠償限額內對每起事故負責賠償:
(壹)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
(二)醫療費用補償限額為18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不負責任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在身故、殘疾賠償和無責任身故、殘疾賠償限額下,被保險人負責賠償喪葬費、身故賠償金、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被撫養人誤工費,以及被保險人根據法院判決或調解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賠償限額負責賠償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損害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人用具、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等。
前款規定的補償項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費用壹次性結算。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標準按下列規定計算:
(1)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據實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護理費:護理人員在傷者住院期間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矯治器費:因殘疾需要準備具有補償功能的矯治器的,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矯治器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十年。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低壹歲減少壹歲;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最低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把十六歲以下的人撫養到十六歲。無勞動能力滿20年,但年滿5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年減少1歲,最低不少於10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供養其他被撫養人五年。
(10)交通費用:根據當事人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