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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統計制度、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的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交通主管部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交通統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交通運輸統計活動包括: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和城市客運,以及綜合交通運輸統計活動。第三條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實施綜合交通運輸、公路、水路和城市客運領域的統計活動。

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國家郵政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組織實施鐵路、民航和郵政領域的統計活動。

交通運輸部統計司負責公路、水路、城市客運等領域綜合交通運輸統計的歸口管理。交通運輸部其他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公路、水路、城市客運等領域的相關統計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路、城市客運等領域的統計活動,按照職責和規定開展交通運輸綜合統計。第四條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交通運輸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第五條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前款所稱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個人。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本級交通統計質量的主要負責人,其負責人是直接領導責任人。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的負責人負責對下壹級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進行監督,並對本機構生產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其職責範圍內產生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並負責對下壹級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進行監督。

前款所稱統計數據質量,是指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職責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統計機構和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保障統計人員按規定參加專業培訓,為統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條件。日常統計和專項工作經費應當在部門預算中予以保障。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統計調查、分析和監測。第八條交通運輸部統計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起草和實施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城市客運等領域的統計工作管理制度,進行統計監督檢查;

(二)組織綜合交通、公路、水路、城市客運等領域的普查和專項調查,參與國家有關統計調查;

(三)制定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公路、水路、城市客運等領域的統計調查項目,組織起草相應的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綜合運輸運行監測分析,參與國民經濟運行分析;

(五)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統計的收集、管理和公布,歸口管理公路、水路和城市客運的統計和公布;

(六)組織綜合交通、公路、水路、城市客運等領域的統計科研和信息化建設,管理歸口管理的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庫資源;

(七)組織統計考核和培訓。第九條交通運輸部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公路、水路、城市客運等領域的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及時向交通運輸部統計司報送相關統計資料;

(二)配合交通運輸部統計司開展公路、水路、城市客運等領域的普查和專項調查;

(三)承擔公路、水路、城市客運等領域統計數據的管理和運行監測分析,參與綜合運輸運行監測分析,並按照規定發布相關統計信息;

(四)開展相關統計監督檢查和培訓。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統計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公路、水路和城市客運領域綜合交通運輸統計的法律、法規和工作規範,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專項調查,擬定統計調查項目,擬定相應的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完成統計調查任務;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資料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和公布;

(四)開展運輸運行和統計信息化建設的監測分析,組織統計檢查、考核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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