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定遠對“兄弟爭地”案審判過程的描述,是壹個非常有趣的“社會文本”,意蘊豐富。在前面,作者試圖用類似於法社會學加子文學的輕松方式解讀中國法律話語的壹些敘事。事實上,類似的“社會文本”在中國的正史典籍、野史傳說、文學作品、學者著作中也經常可以找到。即使在今天,情況依然如此。從中,我們都能找到相似或更有趣的話語敘事。如果我們認為法律話語和法律實踐總是相互影響、相互參照的,那麽通過法律話語理解“兄弟爭地”案例中的法律社會過程是重要的,通過後者理解前者也是重要的。蘭定遠是壹個官員,阿明阿丁既是王案中的壹方,而和陳朝義則是宗族首領。他們是不同的社會角色。當然,我們也看到了阿明阿丁的妻子和沒有正式“現身”的目擊者...這些人也是不同的社會角色。在這些角色組成的社會中,當糾紛發生時,自然需要有東西來解決糾紛,而解決的過程本身有時也是復雜的。復雜性表明,所涉及的不同社會角色有時會透露出不同的法律觀念,即使在同壹角色中,也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律觀念。這些想法都是暗中操縱社會角色的“隱形”詞匯。他和藍警官壹樣,普遍認為我們應該在阿明和丁之間進行調解。他認為,壹個善良的小生命的公民氛圍比決定誰擁有土地的艱難決定更重要。無論如何,阿明阿丁是兄弟。在鄰近的範圍有限、人口不多、村民流動性幾乎為零的農村,兩人會繼續生活在壹起,永遠低頭不擡頭。那麽,為什麽不“和平地”解決爭端(即使看起來是“得過且過”)。相反,如果認定土地歸他們其中壹人所有,最終導致兩人永遠的嫉妒,甚至兩兄弟世代仇恨,豈不是“得不償失”?不過藍官也知道衙門裏的硬性規定:每人打三十大板,然後土地平分。他知道這是國家的法律規定。阿明、阿丁等兩人在證據上開始了“我比妳強”的爭論。他們知道官方的決定是基於證據的證明,這是壹項國家法律。然而,經過藍官的努力,兄弟倆終於認為,真正的規則不是證據誰強誰弱,而是鄰裏鄉野的和諧共處,仿佛國家法律的證據規則遠沒有民間習俗的“和諧”規則重要。藍官的“訓練”不僅改變了兄弟倆對土地所有權的態度,也改變了他們的法律觀念。兩位族長陳德軍和陳朝義也對藍官的成功調解點頭稱是,但可以看出,他們並不否認藍官代表著政府的官方法律權威。.....前面,從“兄弟爭田”的案例中,我們也提到了“無私”、“定分止爭”、“賞罰”、“公道正派”等法律話語的敘述。事實上,這些法律話語的敘述,也就是我們通常認為的理論理論,恰好是中國法理學的起點(中國法理學就是理論理論)。從這些思想出發,我們就可以“人為地”建立壹個有許多編織思路和復雜概念的法學理論。另壹方面,也應該看到,這些法律話語的敘述表現了法律實踐中社會角色對法律價值的不同追求。可以找到。面對“兄弟爭地”,如果認為“書本上的政府法”是唯壹正宗的法律依據,我們就會傾向於認同國家統壹的帝王法則。畢竟這個“政府法”是自上而下,統壹到底的;如果我們認為“無私”是首要的法律本質,我們就會琢磨如何宣傳社會或某個階層的“大”利益,而忽視小團體或個人的“小”利益;如果妳認為“定分止爭”是法律的根本,妳會喜歡“畫地為牢”的蛋糕分割,把妳的個人收入全部說清楚;如果認為“賞罰”是法律的獨特功能,就會對低級官員和人民“鳥瞰”,將其視為實現立法者目的的簡單手段和工具;如果妳認為“公平、公正”是法律的終極目標,妳會在所有人面前堅持“壹杯水是平的”,不能有歧視,不能有特權;而如果我們認為鄰近農村的民間規則也是壹種“法”,我們就會相信國家法和民間法都很重要,有時我們會堅持認為國家揮舞“政府法”壓制民間法是無效的、無用的...因此,那些法律話語的敘述自然會走向不同的實用目的。事實上,在蘭定遠“兄弟爭田”壹案中,在那些不同的社會角色背後,我們確實發現了各種試圖影響案件判決的法律話語。這些文字暗地裏是想讓案件的解決服從其隱含的價值選擇,它們在無聲無息中不自覺地與書面的法學理論結合在壹起。借用法國學者米歇爾·福柯的話來說,這就是“權力話語”的作用。事實上,中國的法律話語是在實踐中孕育出來的,是在類似“兄弟爭田”等法律現實的糾紛中提煉出來的,正是從這類案件的“活動”中汲取養分,精心雕琢出來的。另壹方面又想在實踐中大顯身手,滲入社會,不自覺地在各種社會角色的頭腦中構建法律的“意識形態”。最終,在蘭定遠、阿明、阿丁、郭、林、、陳超儀等社會角色構成的法律紛爭的語境中,各種敘事或欲確立自己,或欲壓制對方,或欲共謀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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