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教師基於職業身份而享有的壹項強制性權利,也是教師的工作權利之壹。
教育懲戒權的存在有其心理學基礎。
其實教育懲罰和賞識教育都是教育手段,都有各自的學習心理基礎。現代西方學習心理學的連接學派代表人物斯金納認為,行為隨著隨後的及時結果而改變,愉快的結果強化行為,不愉快的結果抑制行為。賞識和懲罰是運用這壹原則,根據不同的教育情況而采取的不同的教育方法。懲罰是對學生的不當行為施加不愉快的結果,以約束其不當行為的壹種教育方式。
教育懲戒權的存在有其教育基礎。
教育學理論認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進學生的社會性發展,而教育懲罰在促進學生的社會性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和作用。社會生活充滿了各種各樣的規則和懲罰。如果說教育是為學生的社會生活做準備,那就不能否認教育懲罰,否則學生就不能養成良好的規則意識,鍛煉承擔責任、承受挫折的心理素質。
教育處罰權的存在有法律依據。
法理學認為,義務和權力是相輔相成的。如果壹個主體被賦予某種職責,它就必須被賦予相應的權力去履行它。教師有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責任。為了履行這壹職責,必須賦予教師壹定的強制性權力來管理學生。所以,教育懲戒權是壹種職業權力,是權力而不是權利。權力意味著不能放棄,必須行使,否則就是不作為,就是失職。同時,教育懲戒權也是教師的壹項職業權力。教育是壹項專業活動,教師是專業人員。教師必須擁有專業自主權,以保證教育活動的順利進行。教育處罰權是其專業自主權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可見,普遍存在於教育實踐中的教育處罰權有其心理學、教育學和法理學基礎。
法律依據:
初等和中等教育紀律處分規則
第壹
為了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和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的教育和處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和教師為教育目的,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管理、懲戒或者糾正,以促使學生接受警示、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文章
學校和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的管教和教育懲罰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的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和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實施教育懲戒。
第四條
教育懲罰的實施要符合教育規律,註重教育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客觀公正;根據學生的錯誤程度選擇適當的措施。
第五條
學校應當結合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和完善學校規章制度,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完善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學校規章制度時,應當征求教職工、學生及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家長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學校規章制度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和家長以民主討論的形式制定班規或班規,報學校備案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