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0月31、1993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0月31、199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自2005年6月3438+0994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86年3月3日,國家教委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發布《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規定》(1986號):“第五章聘任和任命”: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聘任或任命應根據其職務需要,壹般由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教師的聘任和任命由校(院)長負責。校(院)長可根據工作需要,主持成立臨時組織做好教師的聘任或任命工作。有條件的學校也可以實行分級聘用或聘任。第十八條高等學校教師任職時,學校應當明確其應當履行的職責和任務。頒發聘書或聘書的任期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壹般為二至四年,可以續聘或連任。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對被聘任或者任命的教師的業務水平和能力、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結果記入績效考核檔案,作為晉升、調資、獎懲以及能否續聘、續聘的依據。第二十條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或機關團體工作人員到高等院校任教,經過壹年以上考察,視其專業水平和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經評審或確定其任職資格後,聘任或任命為相應的教師。1992 10 6月16人事部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退暫行規定》(1992號)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單位應當予以處理。(二)單位合並或者減員需要裁減人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三)單位搬遷到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曠工超過三十天的;(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和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在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六)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程序和社會秩序的;(七)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八)違反工作法規或操作規程,發生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九)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辭退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暫行規定》辦理。1999年8月6日,教育部下發《關於加強新時期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通知》(教監[1999]10號),並附《關於加強新時期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三。高等學校師資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重點”。要積極探索和制定科學、有效、可行的教師考核方法和指標體系,使教師考核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教師考核的重點是“師德”和“成績”。實行師德“壹票否決制”,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教師聘任、晉升、獎懲的依據。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教師職務聘任制度的法律和政策,堅持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和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正確方向,進壹步完善和加強教師職務聘任制度。根據學科建設需要和國家關於高校教師職務結構比例的規定,科學設置教師職務崗位,形成合理的職務結構;改進教師聘任辦法,加強聘任環節,實行嚴格的定期聘任,擇優上崗;加強教師的職後管理和績效評價。教授、副教授要認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教學工作量原則上不低於額定工作量的70%。不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或者經考核不稱職的,依法解除教師職務。要加強政策引導,充分利用教師職務聘任的政策杠桿,全面提高教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1999 9月15、《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幹意見》(鮫人[1999]16號):《三、高等學校用人制度改革》:8。高校實行教師聘任制和全員合同制。積極引入競爭機制,破除專業技術職務和幹部終身制。教授、副教授等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黨政管理人員實行教育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崗位聘任制,後勤服務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按照相對穩定、合理流動、專兼結合、資源共享的原則,探索建立相對穩定的骨幹層與有序流動層相結合的教職工資源開發機制。9.勞動合同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壹種新的就業形式,它以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高校實行聘用合同制的總原則是: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用2-3年時間,在高校全面推行教師、工作人員和行政崗位聘任制,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10.高校要在嚴格定員、定崗、定責的基礎上,加強崗位聘任和聘後考核,強化競爭機制,淡化“身份”考核。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工作需要,科學合理設置崗位,提出崗位責任、任職資格、權利義務和聘用期限,按照規定程序在校內外公開招聘,平等競爭。學校與教職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建立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系。聘用合同執行期間,學校和工作人員提供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終止勞動關系。2002年6月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組部發[2000]59號):“四、全面推行聘任制,建立符合高等學校辦學規律、充滿活力的用人制度”:9。進壹步強化競爭機制,改革固定用工制度,破除崗位終身制並根據學科建設和教學科研任務的需要,學校科學合理設置教學、科研、管理等各個層次的各類崗位,明確崗位職責、任職資格、權利義務和聘用期限,各級各類崗位按照規定程序實行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學校與教職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受法律保護的人事關系。10、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把教師職務聘任制和教師資格制度結合起來,堅持從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中聘任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要理順評聘關系,淡化“身份”評價,強化崗位聘任。11.高等學校的管理者實行教育職員制度。教育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教育職員制度首先在壹些高校進行試點,取得經驗,改進方法後逐步推開。12.探索建立教學、科研和管理關鍵崗位制度。積極吸引和選聘國內外優秀學科帶頭人和優秀管理人才到高校任教和工作,努力形成優秀人才在學校脫穎而出的機制。13按照相對穩定、合理流動、專兼職相結合、資源共享的原則,探索建立高校以教師為主體的人才資源開發機制,將相對穩定的骨幹人員與有序流動的人員相結合。鼓勵校際間教師互聘、聯合聘用。通過聘請社會兼職教師,實施研究生教學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三助”制度,促進高校教師和社會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辦學效益。14.進壹步完善考核體系,加強聘後管理。結合年度考核工作,采取適當形式對聘(任)用人員應履行的職責和任務進行考核。經考核,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提供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過辭退或者辭職終止勞動關系。同時,被聘用人員也有權要求學校按照聘用合同的規定提供教學、科研等工作條件。15,根據國家處理人事爭議的相關政策,積極穩妥處理相關人事爭議,依法保護教職工和學校雙方的合法權益。教職工對學校作出的涉及其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