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1977年鄧小平同誌提出恢復重建教育督導制度以來,我國教育督導工作已經走過了30年的發展歷程,教育督導制度是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和教育的改革發展而逐步完善的。65438-0995年,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將教育督導制度列為國家基本教育制度。此外,國家頒布實施的《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都規定了教育督導的職能。然而,至今還沒有壹部專門的、完整的教育督導法律法規。
《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四個重要背景:壹是教育改革發展進入新時期。當前,我國正處於從教育大國向教育強國、從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轉變的新的歷史階段。新形勢對教育督導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教育督導在實施教育優先發展戰略、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中發揮更加重要的護航作用。只有進壹步在法律上確立教育督導的職能,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完成《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新時期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各項目標任務。二是中央要求政府行政職能轉變。中共中央國務院要求,在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形成權責壹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確立教育督導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和完善教育決策、執行和督導相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舉措。第三,國際上壹些教育強國正在加強教育督導。如法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通過建立法規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地位和權限,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督導機構、督導制度和工作制度。四是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督導體系。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縣四級教育督導網絡,建成了近5萬人的專兼職教育督導隊伍,構建了“督政”、“督校”、督導三大體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導基礎工作體系。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導實踐中創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只有及時提升30年來教育督導理論和實踐的成果,總結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形成全國性的法律法規,提高教育督導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才能更好地規範和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
問:條例是經過怎樣的制定過程?
答:《條例》的制定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壹階段,從2004年開始,教育部對《條例》的框架結構和督導性質、督導制度、督導內容、督導機構的職責、督學的地位等許多重要問題進行了多次研究和討論。第二階段,2007年研究起草《條例》(草案)。2007年8月15日,教育部向國務院報送了《條例(送審稿)》。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兩次征求30多個國務院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部分學校、專家的意見,並通過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第三階段,2010,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教育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制定教育督導條例,進壹步完善教育督導制度。為此,國務院法制辦、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討論,修改完善了《條例》(草案),並組織專家論證。2011國務院有關領導召集教育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法制辦有關負責同誌,就有關問題進行協調,進壹步修改完善《條例(草案)》。2012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條例(草案)》。2012年9月,國務院正式頒布條例。
問:條例的頒布有什麽意義?
答:《條例》是我國第壹部教育督導條例,標誌著教育督導走上法制化軌道,必將推動教育發展和管理方式的深刻變革。壹是有利於完善教育基本制度,形成決策與執行相協調的更加有力的教育督導體系,促進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全面落實,改變我國教育行政“重決策、輕執行、重落實、輕監督”的現狀。二是有利於加強對各級政府依法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監督,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切實履行教育責任,促進教育優先發展。第三,有利於各級各類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督促學校依法辦學、遵循教育規律,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四是有利於促進教育公平,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促解決學前教育資源短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熱”、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等當前教育熱點難點問題,促進教育健康和諧發展。
問:《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麽?主要特點是什麽?
答:為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條例共分五章二十七條,對教育督導的適用範圍、原則、機構、督學、實施和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構成了完整規範的體系。它有以下主要特點:
第壹,明確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的組織。教育督導機構在中央是國務院的督導機構,在地方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導機構。為改變大部分教育督導機構只是教育行政部門內設機構的現狀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明確督導機構獨立行使教育督導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強化了教育督導機構和職能的相對獨立性,為建立與教育決策和執行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教育行政督導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是擴大教育督導範圍。過去教育督導的範圍主要是基礎教育,督導的對象主要是中小學。明確將各級各類教育納入督導範圍,督導對象擴大到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實現全覆蓋。
四是確立督察員地位。國家實行督察制度。這為進壹步建立督察員資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督察員隊伍逐步走向職業化軌道奠定了基礎。
五是規範教育督導的類型和程序。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常規督導三類,分別明確了工作重點和嚴格的程序,有利於保證督導的公開、公正和有效。
第六,監督和問責得到加強。監督報告應當作為對被監督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這進壹步增強了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強制性和有效性。
問:《督察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教育督導團是專門的教育行政督導隊伍。督學由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具有教育行政和教學經驗的人員擔任。這是由我國教育督導的任務決定的,它既是“督導政府”,也是“督導學校”。《條例》對督察員的身份、職責、權力和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凸顯了督察員在督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這在國家法律法規中尚屬首次。
壹是明確規定配備專職檢查員,聘請兼職檢查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說明督導機構必須設立專門的行政編制,配備專職督學。同時,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督學,這是對現行任命督學做法的法律認可。
二是明確檢查人員資質。《條例》規定了督察員應當具備的六項條件,包括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行、基礎教育、業務能力、身體條件。同時還規定,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員,必須經過教育督導機構考核,考核合格後,才能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聘任為督學或者被教育督導機構聘任為督學。
三是明確督察要求。《條例》規定,督學在實施督導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教育規律;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捏造事實。
四是明確督察管理。《條例》不僅使監察員在執行公務時獲得合法地位和合法權利,還明確了監察員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對監察員濫用職權的行為進行處罰。這將對改變督察無定員、職責不清的局面,規範督察行為,提高督察權威性,調動督察積極性,增強督察隊伍穩定性起到積極作用。
問:《實施教育督導條例》的主要規定是什麽?
答:實施教育督導是教育督導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實施好教育督導,才能保證教育督導的客觀性和有效性,提高教育督導的公信力和有效性。為此,《條例》作了如下規定:
壹是明確監管事項。教育督導機構主要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校長和教師隊伍建設、教育投資管理和使用、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各級各類教育規劃布局和協調發展進行督導。
二是嚴格的監督程序。實施專項督查或綜合督查,要提前確定督查事項,成立督查小組,提前向被督查單位發出書面督查通知。在督導過程中,應當征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同時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督導組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檢查和公眾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並向被督導單位反饋。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答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出具督導意見。
三是建立監管責任區。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並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經常性督導。責任督學應當定期對責任區內的學校進行督導,每學期不少於2次。定期督導結束時,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報告;發現違法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安全的,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查報告和通報制度。督導結束後,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後,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還應當將督導報告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備案。監督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問:如何執行規定?
答:各地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要從推動教育科學發展的高度,進壹步加強教育督導作為教育基本制度的建設,進壹步發揮其對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導向作用。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積極探索,狠抓落實。各地區、各部門和教育督導機構要以《條例》頒布為契機,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教育督導制度,使教育督導成為推進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壹是完善“督政”“督校”和監測體系,推動教育規劃綱要的實施。建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評估制度,推動地方各級政府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和發展管理教育的責任。開展“督學”工作,促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適應教育督導全覆蓋的新要求,完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制定督導評估標準,開發督導評估工具,改進督導評估方法,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校督導評估體系。加強質量監控,推進教育評價模式改革。探索促進各級教育科學發展的質量評價體系。利用監測結果,對教育質量進行動態、科學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長、教育管理、教育評價的規律,為改進教育教學、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二是加強督導機構和督學隊伍建設,提高教育督導科學化水平。各地要按照《條例》要求,建立健全與督導職能相適應、獨立行使督導職能的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增加編制,配備足夠人員。建立檢查員資格證書制度,制定以專業化為核心的檢查員資格標準。根據教育發展規模,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配備督學,努力建設壹支責任心強、業務精湛、結構合理的專業督學隊伍,全面提高教育督導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導法律法規,規範教育督導工作。各地要根據條例制定和修訂地方教育督導條例。教育督導機構要進壹步研究制定督學聘任辦法、督學管理辦法、教育督導工作程序等規章制度,完善教育督導法律和工作規範,使各級教育督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問責機制,提高教育督導的有效性。各地要根據《條例》規定,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將教育督導結果作為考核、問責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加強限期整改。督導活動結束後,要求被督導單位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並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必要時可約談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確保每壹次督導都是有效的。要定期公布督導評估報告,讓全社會了解教育進展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政府要把教育督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教育督導中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配合,整合資源,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形成以教育督導機構為主、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組織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宣傳條例的基本內容和重大創新,宣傳教育督導的新成果、新經驗和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