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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德-弗蘭克法案對中國的啟示

2010年,美國頒布了《多德-弗蘭克法案》,成為20世紀30年代後美國頒布的最大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隨著這兩年該法案的逐步實施,其對全球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影響日益顯現。因此,有必要對《條例草案》中相關衍生品法律法規的要點進行研究和分析,這將有助於為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和創新提供借鑒。

立法背景和內容

2065438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以下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被認為是自193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以來,美國最重要的金融監管法案。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時,美國的監管體系顯現出諸多弊端。正如美國前財長亨利·保爾森指出的那樣:“監管體系充滿了重復、重大漏洞和監管競爭。”金融危機全面爆發後,沒有壹個監管機構知道金融市場的具體規模,也無法估計對美國金融體系的影響。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對金融衍生品創新深度和規模的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通過根本性的重大創新,才能消除金融監管體系的結構性缺陷。在這壹過程中,如何在不損害美國金融市場全球競爭力的前提下,重塑有效的金融監管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改革的重點。

多德-弗蘭克法案充分體現了後危機時代美國金融監管理念和模式的轉變方向。該法案全面改革和修訂了金融體系的運行規則和監管結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對沖基金、信用評級機構、交易商、投資咨詢機構、會計系統、上市公司等。,並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CFTC和其他監管機構頒布具體規則來實施該法案的規定。

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核心目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改變超級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的現狀,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第二,保護金融市場中的弱勢群體,避免金融消費者上當受騙。該法案圍繞系統性風險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兩大核心問題,從系統性風險、消費者金融保護、重組原有監管機構和監管職能、提高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填補對沖基金等金融行業的監管空白、規範和限制證券化和場外衍生品金融市場、嚴格監管銀行資本和業務、規範華爾街高管薪酬等方面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調整和改革。

期貨及衍生品市場法律法規要點

多德-弗蘭克法案對金融監管體系的重構根植於當前的金融危機。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尤其是場外交易市場的監管空白是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因此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也是法案的重點。

重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

金融危機爆發時,美國實行“雙線多頭”的金融監管模式。這種模式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當時國會認定銀行和證券業的混業經營是導致利益沖突、損害金融體系安全的罪魁禍首,於是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逐步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直到20世紀90年代末,金融服務法案(1999)的頒布,才結束了美國證券、銀行、保險分業經營的體制,但仍維持分業監管的體制,只是過去的機構監管改革確立了基於服務功能的監管所有權。

在政府監管層面,美國的證券和期貨市場主要由證監會、期貨監管委員會和美聯儲監管,而債券市場主要由美聯儲、財政儲蓄機構監督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財政部硬幣部和證監會監管。隨著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特別是衍生品的跨行業、跨市場發展,這種“傘形”金融監管體制呈現出諸多弊端。監管機構的職能既有分工又有交叉,導致監管重疊、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場外衍生品市場在監管空白中迅速膨脹,最終引發系統性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多德-弗蘭克法案》對美國金融市場改革的首要目標是建立壹個監管、協調、有序的金融市場結構,統壹對金融市場的管理。為此,法案建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消費者金融保護局、金融研究辦公室、聯邦保險辦公室等壹系列機構。同時取消儲蓄機構監管辦公室,將監管權力移交給貨幣監管辦公室,加強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中國證監會和美聯儲的權力。既從整體上重構了各類監管機構的職能範圍,又強調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統壹全面監管。

壹方面,法案建立了統壹獨立的議事協調機構——金融穩定監督管理委員會,由聯邦金融機構監管人員和獨立的無表決權成員組成,由財政部長擔任主席。同時,我們將拓展美聯儲的監管職能,強調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統壹綜合監管。另壹方面,該法案側重於監管體系的重建,而不是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直接幹預。雖然對監管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範圍進行了廣泛的調整,但條例草案無意直接限制市場的自由運作,而是原則上授權監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和改革進程制定相應的規定。也就是說,該法案更多體現了金融市場改革的頂層設計,為未來發展提供了方向。

加強場外衍生品監管,推進場外交易規範化和集中清算。

對金融危機的深入反思,堅定了美國監管部門加強對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決心。場內交易市場平穩運行的成功經驗鼓舞了理論界和各國監管部門,高效的集中清算功能得到了監管部門的充分肯定。金融危機後,美國場外衍生品市場最大的變化是逐步規範場外交易,將其納入集中清算和統壹監管。

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內容主要規定在《多德-弗蘭克法案》第七篇(華爾街透明與問責法案)和第八篇(支付、清算與結算監管法案)中。目前,場外交易監管措施的配套制度建設仍在實施中。該法案的改革目標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場外衍生品交易的規範化、清算的集中化、數據存儲的集中化和市場的透明化,以確保監管者和市場參與者能夠及時、完整、準確地掌握市場信息,防止風險在暗中積累。

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的精神,規範場外交易和強制集中清算是加強場外衍生品監管的兩個方面。該法案將互換分為“互換(非基於證券的互換)”和“基於證券的互換”以及“不包括第七章適用的衍生品”。在主體上,條例草案分別界定了“掉期交易商”、“主要掉期參與者”、“基於證券的掉期交易商”和“基於證券的主要掉期參與者”,對不同主體進行分類監管。

為了落實20國集團對衍生品改革承諾的核心原則,該法案主張所有非豁免互換都應在場內交易和集中清算。為此,該法案提高了非集中清算互換的保證金和風險敞口要求,並要求互換各方仍需簽署雙邊標準互換文件。

該法案為“掉期”和“基於證券的掉期”提供了不同的清算場所,要求“掉期”在衍生品清算組織(DCO)清算,“基於證券的掉期”在清算機構清算。獲準集中清算的掉期交易必須在經監管部門審查登記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即法案第七章下的“交易場所”,具體包括兩種類型:指定合約市場(DCMs)和掉期執行設施(sef)。“基於證券的互換”在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基於證券的互換執行機構進行交易。該法案為DCO、DCM和sef設定了合規、資格準入、財務資源、信息提交和風險控制措施等核心原則,以提高場外市場交易的透明度,進壹步控制風險。

三維拓寬風險控制措施,抑制過度投機。

該法案對美國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風險控制制度提出了多項修正案,以抑制過度投機,其中最具爭議的焦點是持倉限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限倉制度為例,CFTC根據法律授權制定規則,拓寬了限倉措施適用的衍生產品和實物商品期貨種類。具體而言,該法案從橫向和縱向兩個角度拓寬了限倉制度的適用範圍,加強了限倉管理制度的細化。

壹方面,該法案將涵蓋9至28種商品期貨。CFTC規則將倉庫限制擴大到28種實物商品期貨及其相應的掉期交易,包括玉米、小麥、大豆、燕麥、棉花、石油、取暖油、汽油、可可、牛奶、糖、銀、鈀和鉑。

另壹方面,該法案要求CFTC對除傳統期貨和期權以外的商品衍生品設定持倉限額。該計劃賦予CFTC限制場外掉期交易和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權利。首先,該法案要求CFTC制定新規則,提高商品期貨、期權及其等價掉期合約的持倉限額。第二,條例草案規定了經濟等值掉期合約、期貨及期權合約的總和計算方法,以及以同壹種商品為基礎但在不同市場交易的合約的總和計算方法。第三,法案明確要求CFTC在《多德-弗蘭克法案》生效後180天和270天內,為在指定交易市場(DCM)交易的農產品和豁免商品設定持倉限額標準。最後,法案還授權CFTC對壹般和所有月份、新上市產品、現貨月份投機頭寸和以現金結算的天然氣合約的投機頭寸限額制定規範措施,進壹步加強了對限額措施的精細化管理。

註意風險隔離,在不同風險類型的市場之間建立必要的“防火墻”。

復雜的衍生品本身就隱含著風險,金融創新和混業經營加劇了風險的蔓延。金融危機使各國政府和監管機構充分認識到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桿、高風險和快速風險傳導。為了控制風險,阻斷風險傳導路徑,《多德-弗蘭克法案》多管齊下,在不同類型的風險之間建立了多維度的“防火墻”。

壹方面,該法案通過引入“沃爾克規則”,在傳統業務和衍生業務之間建立“防火墻”。沃爾克規則的主要職責是減少引發當前金融危機的風險投資行為,這種行為曾壹度促使高盛等銀行關閉自營交易業務。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限制商業銀行規模,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切斷與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關系,要求吸收存款的銀行剝離衍生品業務。

首先,沃爾克規則規定單個金融機構在儲蓄存款市場的份額不得超過10%。其次,規則禁止接受存款保險的機構、銀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通過銀行自有賬戶從事與任何證券、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相關的短期自營交易。再次,《規則》允許銀行擁有或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但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壹級資本的3%。最後,《細則》要求銀行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大部分金屬掉期等風險較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子公司,只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和金銀掉期。

然而,這壹規定也遭到了市場各方的強烈反對。基於各方面的壓力,監管層決定給予銀行業兩年的適應期(2014,21年7月前)逐步完成自營業務的剝離。對於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等低流動性金融資產,在2022年之前不會受到沃爾克規則的約束。

另壹方面,多德-弗蘭克法案在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之間建立了風險隔離機制。《條例草案》第724條和第763條規定了集中結算和非集中結算的“掉期”和“基於證券的掉期”的風險隔離要求。對於集中結算掉期,法案要求傭金商指定掉期抵押品,禁止券商將自有資金與掉期抵押品混合;對於非集中結算的互換,法案特別規定了“押品分離”的要求,包括押品分離管理和資金分離存儲。首先,作為非集中結算掉期交易抵押品的資產應單獨管理。互換交易的交易對手有權在交易開始時要求交易對手單獨管理擔保品。如未提出此要求,掉期交易商或主要掉期參與者應向交易對手作季度報告,表明其對抵押品的後臺管理流程符合交易對手協議。其次,此類擔保品應單獨賬戶存放,獨立於掉期交易商或主要掉期參與者的自有資產及其他權益。該獨立賬戶也應由獨立的第三方存管機構持有,並應明確其為交易對手持有並代表交易對手持有。

加強對國內投資者的保護,適度實施“長臂管轄”

隨著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國際化,為了守住國內金融市場不產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多德-弗蘭克法案》不僅加強了對國內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監管,還對可能影響美國投資者利益的外國機構進行了監管。

根據新規定,註冊僅針對在美參與者可將來自美國的買賣訂單直接接入外匯的下單撮合系統的情況。也就是說,只要與外匯的交易系統的最終連接點在美國(無論是美國期貨公司還是美國投資者)或者直接接入,外匯就必須註冊,其他的視為間接接入,外匯不需要註冊。這壹制度的核心是對國內投資者的保護行使適當的“長臂管轄權”,加強對與美國直接相關的國外衍生品交易所和中介機構的必要管理,以確保這些國外交易場所受到母國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可比的、全面的監督和管理。

加大對操縱等市場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適當放寬認定標準。

在國際上,統壹有效的金融市場需要市場的誠信,因此打擊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欺詐等被禁止的交易壹直是監管機構的重要使命。《多德-弗蘭克法案》中有多個條款對《商品交易法》中規定的禁止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市場欺詐行為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以美國期貨和衍生品市場操縱市場的最新規定為例,操縱行為的認定壹直是困擾CFTC和司法機關的壹大難題。在實踐中,根據《商品交易法》,美國司法機關通過案例確立了認定操縱的四個傳統要素:被告具有影響市場價格的能力;被告特意制造或影響價格或價格走勢,導致價格不能合理反映市場供求狀況;有人工價格;被告的行為導致了人為的價格。

該法案在調查操縱行為方面最重要的變化是授權CFTC將操縱市場的主觀意圖擴大到不計後果。在過去,CFTC必須證明被告有制造人為價格的特定意圖,以確保成功起訴市場操縱。但新規放寬了這壹標準。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和《反操縱實施細則》,市場操縱可分為“利用或企圖利用操縱和欺詐的操縱”和“價格操縱”兩類。

也就是說,《多德-弗蘭克法案》已經在法律層面明確區分了不同類型操縱行為的認定標準。傳統意義上的“價格操縱行為”必須具有特定的故意,但對於其他操縱行為或基於欺詐的操縱行為,主觀要件僅為壹般故意或輕率。此外,根據該法和反操縱實施細則,對於基於欺詐的操縱,取消了證明存在人為價格的要求。這些措施無疑會降低CFTC識別操縱的難度,使CFTC能更有效地促進市場誠信和保障市場參與者。

對中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啟示

可以看出,《多德-弗蘭克法案》雖然延續了美國金融業“危機立法”的思路,但卻是以全球金融業在美國的發展為基礎,勾勒出未來金融業監管趨勢的大致思路。不難預測,該法案將對全球期貨及衍生品監管產生重要影響,並為我國發展期貨及衍生品市場、完善監管體系提供重要啟示。

完善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立法和監管

目前,中國尚未頒布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基本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是規範期貨市場的基本法,其他領域對衍生品市場的具體監管制度多以部頒規章的形式確立。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衍生品創新的步伐加快和深化,產品的法律屬性復雜化。僅僅依靠《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來構建法律框架,無法完全滿足市場深層次的發展需求,尤其是衍生品的發展需求。限於效力層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缺乏對期貨市場基本法律關系、民事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規範,無法協調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具體制度與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民商法。期貨市場基本法律制度和規則體系的缺失,阻礙了新制度、新理念的推出,使新產品遊離於法律規範的邊緣,不利於市場整體健康有序發展,影響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更好發揮。

另壹方面,我國金融業整體實行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模式,在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管。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特別是金融衍生品的廣泛使用和交易規模的迅速擴大,傳統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發生了結構性變化,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的界限逐漸模糊,金融監管的基礎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傳統的分業監管的機構監管模式已經逐漸不適應衍生品的“綜合”屬性。從《多德-弗蘭克法案》改革金融市場監管模式、重構金融市場統壹監管的經驗中不難看出,由於衍生品固有的跨市場、跨行業“綜合”特性,需要有壹個整體統壹的監管思路,協調各監管機構的職能。

隨著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發展,迫切需要建立符合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發展需要的統壹監管模式,宏觀層面的制度必須通過法律來設計。要加快制定《期貨及衍生品法》,為市場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供給,進壹步深化期貨及衍生品市場功能,為國民經濟提供更加全面、有效、深入的風險管理服務。

重視場內和場外衍生品市場的有機結合

《多德-弗蘭克法案》不僅明確了改革美國場外衍生品交易監管模式的方向,也為我國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和風險控制手段提供了借鑒。

近年來,我國場外衍生品市場呈現出持續加速、快速發展的趨勢。以商品交易為例。2008年,我國商品電子交易額突破5萬億元。前11年,交易總額超過10萬億元,交易種類超過200種。但由於實際操作中缺乏監管和制度約束,交易市場亂象頻發,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鑒於此,國務院於201165438年10月發布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即“38號文件”。整改後,雖然約10%的交易市場關閉,但全國仍有300多個交易市場繼續營業。與2011相比,國內運營的場外市場絕對數量仍呈絕對增長趨勢。

從全球場外衍生品市場規模來看,中國場外衍生品市場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1991,期末全球場外市場未到期合約總量為6萬億美元,到2011期末,這壹數字已經達到647.8萬億美元,增長超過100倍。

事實上,從美國金融改革的趨勢來看,可以說純粹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正在萎縮,取而代之的是統壹監管、集中清算的場外衍生品交易。因此,在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方面,我國期貨交易所可以借鑒《多德-弗蘭克法案》,探索推進場外產品與場內清算的立體融合。交易方面,探索發展場外標準金融衍生品交易,實現場內場外衍生品交易;結算方面,探索場外標準金融衍生品統壹結算,不斷拓展期貨交易所場外業務。通過完善監管制度,建立配套的數據備案和信息披露機制,實現場外交易靈活性和場內風險可控之間的平衡。

實現風險控制的精細化管理

從CFTC實施多德-弗蘭克法案、抑制過度投機、加強風險控制精細化管理的經驗來看,我國風險控制體系的精細化管理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以倉庫限額制度為例,多德-弗蘭克法案頒布後,CFTC進壹步制定了更加細化的倉庫限額辦法。例如,在倉限水平的計算方法上,CFTC在區分現貨月份和非現貨月份、交割品種和交割方式的基礎上,分別制定了相應的倉限水平計算公式,提高了風險管理措施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目前,我國的持倉限額制度由期貨交易所制定、修訂、實施和監督。實際操作中,上市品種的持倉限額標準仍需證監會審批。各期貨交易所采取絕對限額和比例限額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壹般月份和交割月份、客戶和會員(期貨和非期貨會員),不同的上市產品采用不同的持倉限額標準。與CFTC規則相比,在計算壹般月度持倉量時,中國的期貨交易所是按照每個合約的實際持倉量計算,而不是凈持倉量。另外,除了對客戶進行限倉,我們還對會員進行限倉。總體而言,我國期貨交易所仍執行嚴格的倉限標準。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加強風險控制精細化管理的經驗,制定更加完善的風險管理措施,促進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市場效率的提高。

註意不同風險類型市場之間的風險隔離。

金融衍生品具有高風險和風險傳遞的特點。美國吸取了本輪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通過發布沃爾克規則、抵押品分離要求等壹系列風險隔離規範,在不同風險類型之間建立了“防火墻”。這種風險傳導阻斷機制對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我國不同風險類型市場之間風險隔離的制度建設,也可以從傳統市場與衍生品市場、場內與場外市場、境內與境外市場風險隔離等維度進行。

壹方面,可以借鑒“沃爾克”規則的理念,限制金融機構參與自營投機交易的種類和比例,更好地防範系統性風險。另壹方面,隨著我國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和國際化,可以探索在場內和場外市場、境內市場和境外市場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帶。建議在場內結算會員和場外結算會員之間、境內結算會員和境外結算會員之間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以CME的風險隔離措施為例,CME結算系統有壹個違約管理政策,旨在確保在信用違約情況下的強大操作能力,以進壹步降低風險敞口。首先,CME設立了擔保基金制度,每個主要資產類別都有專項擔保基金,只用於補救該資產類別違約造成的損失,每個結算會員只承擔該品種的違約損失。單獨的金融擔保保護清算成員,使風險不會在資產類別之間擴散。其次,在違約管理程序方面,CME結算系統的瀑布式結算設計使其能夠為結算會員在違約情況下的損失提供多層次的保障。

在國際化進程中有效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

如前所述,在世界經濟壹體化的背景下,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已經與海外市場形成競爭,迫切需要通過“走出去”和“引進來”逐步完成市場開放。“走出去”和“引進來”是相輔相成、相互依存的。在“走出去”的過程中,要註重對國外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研究。在實施“引進來”戰略時,需要明確各國監管權力的邊界,高度重視“目標”國為保護本國投資者而實施的“長臂管轄”。在“引進來”的同時,壹方面要對國外市場參與者進行監管,另壹方面也要註意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

以CFTC境外註冊制為例,隨著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開放,中國的期貨交易所在引入國際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投資外匯時,需要接受外國監管機構的審查。相反,在各國全力保護本國投資者的同時,如果中國的監管機構沒有相應的制度建設,利益的天平將潛在地向國外傾斜。因此,基於國際合作的對等原則,建議在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開放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加強對我國投資者直接參與的境外衍生品交易所的管理,必要時還可以實行註冊制。

完善違法行為認定。

維護金融市場的完整性,不僅要建立產品和服務創新、市場轉型和制度創新的規章制度,還要通過打擊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欺詐等交易禁令,增強市場透明度和市場參與者的信心,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引導建立規則和打擊違規就像“壹枚硬幣的兩面”。只有兩手抓,才能促進市場功能更好發揮。

在我國期貨市場違法行為認定中,由於缺乏上位法的支持,禁入措施的實施效果在壹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以反市場操縱為例,我國沒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操縱期貨交易量”、“操縱期貨市場”三個概念,對不同類型操縱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認定標準也沒有明確的規範。建議在今後的立法中明確操縱市場等禁止行為的法律概念,進壹步細化操縱的類型和壹般要件。在期貨及衍生品市場反市場操縱的構成要件和認定標準方面,可以借鑒國際反市場操縱立法和司法經驗,立足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禁入的特殊性,在充分考慮執行效果的基礎上適當降低認定難度,充分發揮禁入條款的威懾力,維護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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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司法所個人工作總結1

    壹是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1.積極參加科學發展觀學習實踐活動,用科學發展觀武裝自己,指導個人工作實踐,敢於創新工作方法。

    2.為加強司法所與社區工作人員、居民的聯系,提高工作效率,蕭山司法所電子信箱對外公開,托管了司法所建設、社區工作信息、法制宣傳與法制教育、安置與社區矯正、人民調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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