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交通、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電力、通信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有權勸阻、制止、投訴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化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認種、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享有壹定期限的綠地和苗木冠名權。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本市城市綠化規劃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城市綠化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備案。第七條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於35%,綠地率不得低於30%,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得低於8平方米。城市綠地的建設指標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居住用地附屬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得低於總綠地的75%;
(二)城市生產綠地的規劃應滿足城市綠化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應低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三)城市河道和鐵路兩側的防護綠化帶寬度每側不小於30米;飲用水源區的水防護林帶寬度不小於100m;公路沿線為耕地,兩側用地範圍外的綠化帶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道和鄉道不得超過3米;
(四)城市公園綠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其中綠化種植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70%以上,用於觀光、休閑、服務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5%;
(五)城市道路綠化及其綠化帶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商業區道路交叉口和人行道的道路綠化,應盡量采用低矮的灌木叢,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車行道與人行道分開,減少盲點對道路交通的負面影響;
(六)高壓輸電線路走廊下的安全隔離綠化帶寬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第八條建設項目應當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按照省有關標準執行。
改建、擴建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第九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第十條城市各類綠地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方案確需變更時,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壹條公園綠地、居住區用地附屬綠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築和園林小品。植物配置應以喬木為主,合理配置灌木、花、草;城市綠化應以鄉土植物為主,註重植物群落的多樣性,科學培育、引進和應用適應當地生長發育的植物品種。
新建和擴建道路應種植行道樹。同壹道路的行道樹應當具有統壹的景觀風格,道路行道樹的補植應當選擇同壹品種的樹木。
城市綠地設計中使用的苗木規格應按有關規定嚴格控制,禁止將自然樹木移植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