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如下: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的節約用水管理。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文章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四條
國家鼓勵城市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節水科學技術水平。
對城市節約用水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並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七條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於40%的城市(不含火電廠用水),在新建供水工程時,未經上壹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增加工業用水量。
第八條
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必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第九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配套節水設施。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節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
第十壹條
城市用水計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總體規劃和水的長期供求計劃制定,並發布實施。
超計劃用水必須繳納超計劃用水水費。超計劃水費增加的,從稅後利潤留成或預算包幹經費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或從當期預算中支付。
超計劃水價水費的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家庭用水按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表;現有住戶未安裝分戶計量水表的,應限期安裝。
第十三條
各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進行用水量考核,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應采取循環用水、壹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證水質標準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十四條
在水資源短缺的城市,應當在保證水質標準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汙水的利用率。
沿海城市應積極開發利用海水資源。
有鹹水資源的城市應當合理開發利用鹹水資源。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減少漏水。
第十六條
各級統計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的統計工作。
第十七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或者節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並責令限期完善節水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十八條
超過計劃水價的加價部分,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限期繳納外,按日加收5?滯納金。
第十九條
拒絕安裝分戶計量水表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並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的次日起0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的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壹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6月1989+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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