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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的承銷方式包括

法律分析:

壹、申請材料的生產階段

1.發行人形成發債意願,並與發改部門進行預溝通。2.準備本次債券發行的發行人申請報告。3.召開股東大會,形成董事會決議,制定債券發行章程。4.出具發行公司債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包括債券資金運用、發行風險說明、償付能力分析等內容。5.安排擔保。發行人應當為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擔保。6.安排審計機構。發行人及其擔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已經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7.安排信用評級。發行人聘請合格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其發行的公司債券進行信用評級。8.安排律師認證。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經具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審核,並出具法律證明。9.組建壹個營銷小組。公司債券由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機構承銷,企業不得自行銷售公司債券。主承銷商由企業選擇。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承銷商可以采取代銷、余額包銷或者全額包銷的方式承銷公司債券,承銷方式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10,其他。主承銷商協助準備債券申請材料,提交給省級發改委,由省級發改委轉發給國家發改委。

二、發行和審批階段

1.提交發行申請材料。按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的格式,逐級上報公司債券發行計劃。經省級發改委審核後,向國家發改委申請。2.跟蹤批準過程。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發債申請後,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發債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直接核準。申請材料不充分或者需要補充的,應當及時向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反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根據反饋意見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重要問題應出具說明文件。3、修改方案和材料。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反饋意見,對公司債券發行方案和申請材料進行修改和調整,並出具文件進行說明。4.債券發行會簽。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會簽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後,出具企業債券發行核準文件,並抄送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等相關單位。5.會簽後,獲得批準。企業債券發行核準文件由國家發改委批復至省級發改委(央企除外),再由省級發改委批復至企業或相關市發改委。

第三,債券的正式發行階段

1.發布發行公告。發行人應當在債券發行首日3日前,通過指定媒體公告公司債券發行公告或者公司債券發行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和招股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2.營銷推廣。承銷團應當宣傳債券銷售市場,促進債券的發行和認購。3.債券銷售。在發行公司債券的過程中,承銷商向社會公開零售公司債券的所有營業網點以及每個營業網點的承銷份額。4、承銷團工作監控。發行人應及時了解承銷進度和發行銷售情況。5.轉讓募集資金。承銷團出售債券所募集的資金應當劃入發行人的專用資金賬戶。6.承兌資金。發行人應根據債券發行情況檢查募集資金的相關信息。

四。發行後管理

1,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管理。托管人是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的合法債權登記人。公司債券發行後,負責公司債券的債權管理、權益保護和代理兌付,並負責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服務。2.制定還債計劃。發行人和擔保人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劃並認真執行,確保公司債券本息按期支付。3.發行人應在債券本金贖回首日60日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贖回計劃,並在贖回首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指定媒體公告贖回事項。4.公司債券本息兌付首日的五個工作日之前,發行人應將兌付資金全額劃入指定賬戶。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轉入托管人指定賬戶;附無記名實物券的公司債券轉入主承銷商指定的賬戶。5.發行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的,主承銷商應及時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6.發行人應在債券存續期間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經審計的發行人和擔保人年度財務報告,並進行公開披露。7.主承銷商應在公司債券發行和贖回後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公司債券發行和贖回情況。8.在公司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和擔保人發生可能影響公司債券兌付的重大事件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並公開披露。9.公司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當委托原信用評級機構每年至少進行壹次跟蹤評級,並在信用評級機構發布公司債券跟蹤評級結果後15日內將跟蹤評級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五十五條公司以實物債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面值、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第壹百五十六條公司債券可以是記名債券或者無記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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