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地補償分配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
2.征地補償款什麽時候發?
壹般征地補償款的支付時間是按照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的內容,按照補償協議要求的時間,以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復為準。征地需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機關無權批準,否則屬於非法征地;補償標準根據批準文件中的“征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地價,否則違法補償;征地要在征地範圍內公布征地文件號、補償標準等,保證被征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就是程序違法;賠償金應壹次性支付,而不是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征地不合法,可以拒絕交地。
先交錢,再占地,是正常程序。土地征用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需要各級政府,甚至國務院的批準。同時,壹般土地征收程序違法,補償方案根據國務院土地面積綜合地價和批準的補償方案確定。而且被征地人有知情權,不得隱瞞,要進行公告或聽證,這樣才能追究征地的合法性。
第三,如何確定征地補償的分配方案
第壹條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是對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的補償。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本辦法所稱失地農民,是指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
第四條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在征地補償方面,婦女在分配和使用土地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已婚、離異、喪偶為由,剝奪或者侵害婦女的征地補償合法權益。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被征用土地的權屬、類別和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類別和數量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進行確認,與* * *確認的相關材料應作為征地審批的必備內容。依法批準的征地事項應當公示。
第七條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有權就被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申請聽證。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八條征收或征用農村土地,必須依法辦理征地手續並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征地補償費。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在批準制定設區的市、縣統壹的征地年產值標準或者分區綜合地價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支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應當增加安置補助費,真正保障農民利益。
被征地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第十條征地單位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向被征地農民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經被征地農民同意,征地補償費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民分期支付。
征地補償費未足額支付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第十壹條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民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允許非法劃分老戶、新戶、女戶。
第十二條全部征收土地,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的80%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其余20%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平均分配給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征收全部土地的,按照不低於80%的比例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其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三條已確權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者征用的,按照不低於80%的比例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妥善安置的土地被征收後,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按照不低於80%的比例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額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條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方式支付。被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壹安置被征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對被征地農民全部支付。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征地補償費中設立專賬,專款專用,並依法撥付和使用征地補償費。
第十七條預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應當納入公益金管理,用於發展生產、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不得用於支付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等非生產性支出或償還債務。
預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收支情況要及時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款到位和分配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和農業經濟部門應當依法對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後,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本辦法發布之日尚未劃撥土地補償費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劃撥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應當首先保證被征地農民依法獲得收益,其余部分留給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責任人違反規定分配和使用征地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補償款,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涉及承包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的糾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以上是關於征地補償費分配的法律依據的相關內容。國家規定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