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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案例說明依法治校的內涵和現實意義。

依法治校案例分析李,十裏堡中心小學1。學生被體罰並自殺,誰該承擔責任?九歲的張是臨清市湯原鎮小學的學生。在同學眼裏,她學習努力,助人為樂,遵守紀律,是個好學生。在父母眼裏,她懂事聽話,是個乖巧的女兒。2008年6月1日,張來到小學後,上午的第壹節課是自習課。下課後,小學老師突然來到教室,把包括張在內的幾名小學生叫到辦公室問話。據學生私下討論,損失65438000元的是李俊先生。懷疑是這些學生偷的。被李俊叫到辦公室的幾個學生陸續回到了教室。只有張被帶到教室門口,叫她站在門口不要進教室。鈴響後,來到教室,但她仍然沒有讓張進入教室,並懲罰她站在門口。張多次向李老師反映,要求進入教室,但未被允許。後來,張自己走了進來。李俊發現後,生氣地說:“誰讓妳進來的?滾出去!滾出去!”她見張某沒有出去,就擰了張某的耳朵,把她抱到門口,於是張某被罰在教室門口站了壹節課。上午第三節課開始後,仍然安排張站在教室後面,因為他仍然是老師。下課後,把張帶到他的辦公室單獨問話。當張從辦公室出來時,他淚流滿面。然後她背上書包,匆匆回家。回家後,在父母回來之前,張某找了壹瓶久效磷農藥喝了,然後走出家門,卻因為不遠處的壹次毒品發作而踉蹌倒地。村民發現後,立即告訴了父母。他們聞訊後,立即從地上趕回家中,將女兒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第二天淩晨,張某因中毒過多,救治無效,最終失去了年輕的生命。二、案例分析這是壹起典型的因教師體罰學生造成不可控後果的教育法案例。老師的體罰是張自殺的主要原因。他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和遵紀守法的觀念,嚴重違反了《教師法》第八條關於教師應當履行“尊重學生人格”義務的規定,給學生和學校帶來不應有的物質和精神損失,反映了教師中法制觀念淡薄、職業素質低下的問題。9歲的張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案的發生,不僅觸及和違反了《教師法》,也違反了《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李俊出於個人利益處罰學生,但同時代表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李俊和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小結教育的發展離不開教師。在振興民族、振興教育的大局中,教師有著特殊的責任和使命。《教師法》確立了教師的法律地位,並規定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教師專業化是現代教師專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教師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教師職業的職業屬性,以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作為相應的法律保障,確保教師專業化的實現。教師的聘任、考核和培訓制度也是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機制。這些制度的有效實施,有利於依法保證教師隊伍的純潔性,調動教師的積極性。第四,反思我們的工作,反思我們的教育,反思我們的教師行為,我們深刻認識到,組織教師學法不能再走過場,不能再對教師的錯誤行為置若罔聞。我們要做的就是把學習落到實處,把規律記在心裏,把認識落實到行動上。依法治校案例分析默認分類2009-08-03 20:07閱讀68評論1字號:大中小。密雲縣第壹小學袁案再現。壹天,學生們正在休息。四年級壹個班的兩個男生A和B在樓道裏追逐打鬧。當他們經過兩棟樓之間時,A跑在前面,順手拍下樓層門阻止B的追趕。但是這兩個人很快就追了上去。就在A關門的時候,B也跑了過來。當時他控制不住自己的速度,直接撞了進去。玻璃門碎了,B的左臉被劃傷,從眼角到下巴。事發後,老師及時聯系了雙方家長,B的家長不幹了,開始起訴學校。案例分析本案的地點是校園,家長起訴的原因也在這裏。所以我們就按照法律來看這個事情,學校有什麽責任?《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的隱患;發生傷害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學生。第六條規定,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教育的不同階段,要根據自己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從這兩點來看,學校已經教育學生不要在課後追,尤其是在樓裏,並且安排了壹些學生管理課件紀律。學校盡到了告知和維護的責任。第八條規定,學生發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不是造成損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B不應該把責任都推給學校。他也有錯。直接傷害他的是A,應該追究責任。案件結果B起訴學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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