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半年不結婚,嫁妝怎麽分(專業入門)

半年不結婚,嫁妝怎麽分(專業入門)

下面有壹個。妳自己看看。

離婚是指在夫妻存續期間,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不僅終止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財產分割對應的是夫妻人身關系的解除。隨著我國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內容越來越新,認定和處理的難度越來越大,地位越來越重要。離婚糾紛的處理質量關系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作為離婚焦點的夫妻財產分割也備受關註。

第壹,區分夫妻財產和個人財產。

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有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和個人財產制。這些規定與中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密切相關。壹方面,它強調法律規範的強制性;另壹方面,在當代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化的背景下,采取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意思自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處理。所以在分割夫妻財產時,首先要區分夫妻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準確劃定夫妻財產範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依法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所謂婚姻存續期間,是指從雙方取得結婚證時起至婚姻關系終止時止的期間。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1。工資和獎金;2.生產經營收入;3.知識產權收入;4.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夫妻對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各類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歸* * *所有的其他財產:1。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2.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婚前夫妻雙方共同擁有並約定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特殊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分割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屬於家庭全體成員的財產,首先要分割成夫妻共有的部分,然後夫妻雙方再進行分割。夫妻個人財產歸丈夫或妻子單獨所有,不作為分割對象。

二、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夫妻* * *財產分割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根據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夫妻* *與財產分割應註意以下原則:

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在壹個家庭中,夫妻收入比例大多不同,壹般表現為男方經濟收入高於女方。但在分割同壹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女方經濟收入低、無經濟收入而少給或不給女方財產。夫妻雙方對* * *的全部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壹方對* * *的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理解這壹原則,要註意以下三個方面:第壹,夫妻共有的財產是* * *雙方共有的財產,雙方對這些財產無論其來源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權益,並不意味著鼓勵絕對的平均主義。第三,夫妻雙方在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堅持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原則上,夫妻應平分所有財產。但目前女性的經濟條件和男性還是有壹定差距的。只有在財產分割中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財產分割帶來的生活水平下降和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婚姻法更註重對子女權益的保護。這是因為父母離婚會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造成壹定的影響,也讓下壹代健康成長。夫妻分割同壹財產時,應給予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壹方更多的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這個原則是指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時,壹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應根據女方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所謂過錯,是行為人決定自己行為的壹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壹般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或者是過錯程度,對於確定其民事責任沒有實際意義。但在壹定情況下,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 * *造成損害,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就成為確定其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由於婚姻關系的特殊性,離婚分割夫妻財產的註意條件必須是壹方實施了故意的過錯行為,另壹方沒有過錯行為,或者雖有過錯行為,但只要其行為是出於過錯而不是出於故意。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有權在財產分割中主張損害賠償,酌情多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壹方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在註意程度上,法官要根據過錯方的程度和同壹財產的實際情況來決定。“照顧”只應對過錯方適當傾斜,不能明顯不公平,更不能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中國人民規定的壹項原則,也是民法通則。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婚姻關系,還涉及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公平原則適用於離婚財產的分割。壹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財產;另壹方面,夫妻的經濟利益也要清算,比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和撫養孩子的貢獻,離婚後壹方生活水平的下降,離婚後患病壹方的妥善安置等等。這就要求我們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認真執法,實事求是,既要考慮案件事實,又要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們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比如,在處理壹方從事經營等營利性活動所涉及的財產時,應當在認定該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充分照顧創造該財產的壹方。處理夫妻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是如此,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分居期間雙方經濟獨立,收入不用於家庭日常消費,根據雙方創造財產的多少,分割中的比例可以不同。

(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婚姻法是私法,這壹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在私法中的體現。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範圍和對第三人的效力,有利於滿足市場經濟下夫妻因各種原因以各種形式處理自己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權,有利於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三,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的方法

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原則

分割方法原則是指離婚財產分割的壹般方法,即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本方法。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是均分,輔以生產生活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方面的適當差異。,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平分夫妻財產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壹貫做法,即在確定夫妻財產範圍後,將其壹分為二,平均分成兩份。其依據是《婚姻法》第17條第二款,夫妻對* * *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以及《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堅持均分原則並不是絕對的,如果全部均分,可能會造成壹些不公平的後果。因此,在平分原則下,允許在某些條件下進行適當的區別。夫妻壹方在生產生活中有特殊需要,或者財產來源特殊的。

在劃分形式上,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其使用價值和具體用途的情況下,對財產的實際分配。各方按其分割份額獲得各自應得的財產。2.價金分割,即出售* * *房產,雙方將出售所得的價金分割後得到價款。價金分割是* * *物無法分割或分割後其財產的使用價值和具體用途受損時使用的分割方法。3.價格補償,即夫妻壹方得到東西,另壹方得到相當於壹半價格的補償,得到價格。

(二)離婚案件中特定財產的分割方法。

離婚案件中特定財產的分割方法是如何分割各種特定夫妻的財產。對於這些具體的分割方法,根據我國的司法解釋,本文主要討論以下幾種情況:

1.關於房子的分割。壹般來說,房子是離婚中最有價值的財產,離婚案件中的住房問題壹直是審判實踐中的突出難題。不僅涉及到雙方的切身利益,還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員,以及房屋產權等諸多因素。因此,解決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是保障離婚自由、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需要。解決離婚後的住房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1)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二)保護房屋產權;(3)優先照顧正在撫養子女的父母、殘疾人或生活困難者;(4)堅持調解和協商壹致的原則;(5)照顧無辜壹方。

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經驗,處理房屋時應註意以下幾點:(1)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歸夫妻壹方所有;(2)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別使用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壹方或無過錯壹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3)雙方居住的房屋,婚前為壹方個人財產或婚後約定歸壹方所有的,離婚時仍判給另壹方。(4)已改革公有住房產權的認定。夫妻壹方或雙方按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商品住房,該住房產權屬於所有產權人。分割財產時,產權可以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分割壹些有產權的房屋時,要明確個人和國家在所有產權中的比例,先把個人產權分離出來再分割。

2.離婚案件涉及夫妻生產經營財產的分割。夫妻雙方生產經營的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其中壹方作為投資者,以同壹財產投入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壹切有價值的有形資產和各種權益。包括夫妻雙方投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企業、關聯企業形成的貨幣、實物(如房產、汽車)、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商業信譽或其他財產權利等各種有形和無形資產。

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生產經營中涉及的財產時,首先要區分財產的性質。由於夫妻生產經營財產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區分上述財產的性質成為準確劃分夫妻生產經營財產的首要前提。在確定上述財產的性質時,應在工商登記註冊資料的基礎上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審查企業的資金來源、實際經濟結構、經營機制等情況,了解夫妻雙方在企業中的作用和影響,以及夫妻雙方在同壹經營財產中的真實份額。其次,堅持婚姻法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的協調統壹。上述夫妻生產經營財產的劃分,不同於過去簡單的生活消費資料的劃分。它涉及不同領域的法律調整以及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協調,特別是與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協調。如果在劃分時與上述法律法規相沖突,就會被誤判。最後,要註意保持企業的誠信,不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總額。

分割夫妻生產經營財產時,要保護離婚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的生產發展。無論何種形式的企業,在分割夫妻財產時,都會直接或間接影響企業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以及與相關當事人(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應采取審慎的態度,以盡量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不破壞企業財產完整性為原則。同時,企業的註冊資本是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分割夫妻雙方的生產經營財產時,要保證配偶壹方持股的公司、企業註冊資本不發生變化。要公平合理的分割夫妻財產,維護公司整體利益。

3.離婚時夫妻對同壹財產的份額和版權的分割。在各類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分割,尤其是股票和知識產權的分割,壹直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中難以把握和處理的問題。因此,如何公平合理地處理夫妻之間的股份和知識產權以及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案件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1)股票分部。由於證券市場規模日益擴大,離婚案件中涉及股票的糾紛日益增多,又由於現行法律規定不明確,且該類財產具有壹定的特殊性。所以要特別謹慎。股票分割要遵循“三個確定”:壹是確定待分割的股票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股票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同壹財產購買的。夫妻離婚時,股票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壹方或雙方的股份是婚前投資或婚後各自投資婚前財產取得的,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其次,了解股票的性質,確定是否可以轉讓。對於社會公眾股,如果是記名的,壹般應該分給股票上登記的壹方。如果是無記名股票,應先經雙方協商。對於內部職工股,因為是限制性股票,所以只能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最後,確定待拆分股票的股價。股票所代表的權利是不確定的,原始股投資不代表其享有的財產權。法院在處理涉及股票、股票分割的離婚案件時,應盡量讓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避免因雙方發生糾紛而難以操作,甚至因股票延遲操作而損失重大利益。

(2)著作權的分割。著作權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字、藝術、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著作權中只能分割作品的財產權。如夫妻* * *擁有待分割的財產,應符合以下條件方可視為* * *擁有財產。首先,著作權必須產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次,版權必須帶來利益(財產利益)。第三,版權必須真實。符合上述條件的著作權,離婚時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劃分的時候,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對於已經帶來經濟利益的著作權,這些經濟利益可以按照壹般財產的分割方法進行分割。尚未產生效益的著作權,原則上由創作者享有,不得分割。

  • 上一篇:交警偷偷在路邊放了壹個測速儀罰款,問,這個可以作為罰款的依據嗎?
  • 下一篇:四大經典法律格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