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速路段,交警不提示就超速是合法的,而且可以隨時測速。在沒有限速的路段,交通警察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標誌執法。如果交警沒有提示就在路邊測試是違法的,可以向他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
交警移動限速規定: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十六條規定:“安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範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
交通警察應當在移動測速前200米處設立“測速警示標誌”,測速範圍為警示標誌至移動測速終點或下壹個測速點200米。
2.移動測速必須由相關執法人員(交警)進行。測速時,必須由兩名以上交警檢測。車載移動測速必須安裝在交警隊的專用巡邏車上。
在保證不影響交通環境的條件下,巡邏車應在移動測速範圍內的礦道路邊進行,不得將測速儀放在草堆或其他障礙物上進行秘密測速。
3.考慮到移動測速儀的誤差,移動測速儀的啟動速度值應略高於測速公告牌上的限速值,啟動速度壹般設置為高於限速值10km。
鑒於不同路段的路況和車流量不同,設定的限速值也會有所不同。啟動速度高於限速值10km,城市限速道路40km設置為50km,城市快速路60km設置為70km,高速路100km設置為110km。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和驗證後,方可用於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其功能完好。
第十六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合理的原則,位置應當有明確規範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
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位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使用固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路段應當設置車速警示標誌。
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如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也要使用制式警車。
第十八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作為處理依據的違法行為記錄,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的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的時間、地點和事實。
第十九條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違法行為記錄之日起10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進行審核,並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完善審查程序。
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且可以通過郵件、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壹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消除:
(壹)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2)盜竊、搶劫機動車輛期間發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是因救助遇險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由交通警察處理;
(五)交通信號不壹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要求的;
(七)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有誤的;
(八)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機動車號牌,導致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九)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