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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存在哪些問題,如何降低工程拖欠風險?

建築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目前我國建築市場比較混亂。因為建築企業太多,“粥多了”的情況越來越嚴重。這使得施工企業把“能夠與項目對接”作為第壹要務。在生存危機的壓迫下,施工企業在甲方面前始終處於被動地位,拖欠工程款在所難免。此外,壹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盲目追求“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不管資金是否到位,都會導致資金不到位、周轉困難,甚至項目完成後項目資金無法收回的後果。從律師多年擔任建築企業法律顧問的經驗來看,建築企業不僅要面對“甲方惡意拖欠”的問題,更迫切的是,由於國家加強了對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而且由於甲方工程款不到位,資金緊張,還可能引起分包商、材料供應商、勞務隊的訴訟,導致官司纏身。壹旦企業接受了拖欠的工程,就會陷入訴訟的泥潭,企業忙於應訴的協調,不僅會耽誤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還會損害企業的形象,甚至造成項目損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企業要牢固樹立“先收款,先證據保全”的風險防範意識。並且這位律師在處理各種工程款拖欠糾紛案件中積累了壹些經驗,希望能給建築企業壹些建議。第壹,對業主逾期未付款及時主張權利或保留證據。工程款壹般分為進場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和質量保證金。首先,在簽訂施工合同時,雖然施工方與甲方相比處於劣勢,但還是要在合同中爭取壹個對施工方有利的預付款和進度款的合理比例。因為,在工程進度過程中,施工單位享有主動權,如果業主施工單位拖延付款,可以順延工期來制約業主,所以要爭取在工程竣工前最大限度地支付大量工程款。再者,在工程過程中,壹旦業主施工單位不支付預付款或進度款,出於尊重不能及時提出,應及時提出書面聲明或索賠。壹方面可以在工程索賠程序中占據主動,另壹方面也為以後可能的訴訟提供最充分的證據。再者,要及時核對工程款支付情況,要定期通過與業主施工單位財務對賬的方式固定證據。和解文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蓋章。這樣,糾紛的及時發生也能使施工企業處於有利地位。第二,充分利用施工合同的有效性,確保項目資金的回收。這壹策略的背景是我國嚴格的施工資質管理制度與當前建築市場借用資質、轉包工程的矛盾。因為我國法律認定這些分包和鏈接是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簽訂這類合同後存在惡意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施工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因為壹旦合同無效,就存在返還工程款的問題,施工企業不僅可以在合同無效後要求承包商返還,還可以要求法院判決業主施工單位直接返還工程款(業主支付後,可以從應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這樣就將資金實力相對較強的業主施工單位卷入法律關系中,為分包施工企業獲取欠款提供了有利保障。第三,合理合法的順延工期,促進工程款的支付。律師接觸的工程款拖欠案件中還有壹個通病: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訴訟,發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為由進行反訴,提出逾期違約賠償來抵消承包人的索賠。因此,如果出現逾期付款的問題,施工企業應充分利用法律賦予承包商的權利,順延工期。此時,承包人應及時書面督促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支付義務(或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保存發送書面函件的證據)。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支付義務的,施工企業可以再次發函要求發包人賠償停工、窩工造成的損失,並通知其相應順延工期。如果施工企業履行了法律程序,就可以避免避免預付款的施工損失和害怕拖欠工資導致業主索賠的窘境。四、項目事前應有約定,確保合法化。目前在建築市場上,施工企業集資施工是壹種普遍現象。對此,我國法律此前已明令禁止,但隨著建築市場的開放,施工預付款逐漸被認可。如果真的需要集資建設,第壹,選擇集資的形式。比如根據我們律師的經驗,大型項目可以采用bot特許經營、epc等交鑰匙工程的形式簽約。這些形式目前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二,對於小型項目,壹定要明確預付款的金額、付款期限、利息、預付款的返還等細節。如果忽略了這些細節,那麽預付款壹般被法律認定為工程款拖欠,施工企業的其他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充分保護。五、對有爭議的工程量和定價及時保存證據或提出司法鑒定。雖然已經簽訂了施工合同,但是由於工程本身的不確定性,在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工程量的變化。壹般來說,對於工程變更,應根據業主施工單位的要求,及時履行工程變更的審批手續。在律師的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因口頭約定變更而導致工程結算中的工程量和計價爭議引發訴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律師的經驗,建築企業可以采取三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第壹,根據合同,如果合同的補充協議中規定了這部分工程量,可以作為依據;第二,如果沒有合同,可以根據當時施工方與監理單位、材料供應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確認證據計算工程量;三是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簽訂合同結算工程款時發布的計價辦法和計價標準(壹般參照施工定額標準);第四,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司法鑒定也是以建築定額標準為依據)。對於以上四種方式,施工企業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采用。六、如何處理政府工程審計報告價與合同價的矛盾。對於政府投資項目,需要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所以這位律師在辦案時滿足了業主施工單位要求按照審計報告價格結算工程款的要求。壹般來說,這種糾紛可以根據合同解決。合同約定按照政府審計報告結算工程價款的,按照審計價格計算。據我們律師所知,目前規範運作的政府項目,大部分都在合同中約定了這壹條款,以防出現糾紛。第二,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按審計價結算,那麽業主施工單位根據審計報告提出結算工程款是違法的,法律是不會認可的。七、積極倡導拖欠工程款和利息。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在建築領域非常普遍。所以,對於拖欠款項,施工企業要及時催收,二是在合同中提前約定拖欠款項的違約處理方式。但在壹些施工企業看來,能拿回本金就不錯了,所以利息權往往可以忽略。事實上,我國法律對該項目所欠利息作出了特殊的保護性規定。建築業企業可以先要求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或者違約金。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不像其他債務(壹般沒有約定利息的債務視為沒有利息),即使工程款拖欠沒有約定利息,施工企業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利息從約定付款的次日起計算。沒有約定支付時間或者按照約定難以確定支付時間的,利息從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之日起計算。工程款結算時間難以確定的,從工程交付次日起計算。根據我們律師處理類似工程欠款案件的經驗,施工企業主張利息賠償具有以下優勢:壹是可以贏得法院關於利息賠償的判決,彌補資金占用損失;第二,在訴訟或執行階段,可以放棄利息作為籌碼,賠了典當,保了車,通過法院調解,爭取本金的及時返還。八、要特別註意工程款拖欠的訴訟時效。根據我們律師處理工程款拖欠案件的經驗,還有壹個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建築企業特別註意。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再保護該權利的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債權債務訴訟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施工企業原則上應當要求法院在工程款支付之日起兩年內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根據律師的經驗,由於目前建築企業自身難以承接工程,往往出於維護合作關系、體諒他人等因素,對欠款不積極主張,導致發現因訴訟時效已過而無法獲得法律保護。事實上,即使這些案件不方便起訴,也不妨礙建築企業通過其他靈活的方式,在保持雙方良好關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基於律師為建築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經驗,壹般建築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訴訟時效超過:1。給業主或債務人發書面催款信,請對方簽收。簽收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律師寄送律師函,辦理公證服務;2.合同規定催款文件應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發送;3.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的債務人,可在壹方住所地省級有影響力的媒體上發布催款函。當然,這些交付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法定的形式,才具有法律認可的證據效力,才能延長訴訟時效,使施工企業可以在方便的時候隨時起訴債務人,防止自身利益因時效問題而受到損害。當然,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欠款,有壹個法律訴訟技巧的問題。其實也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支付令、財產保全,法院也會受理。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法院可能會支持原告,這就需要施工企業和律師研究具體的解決辦法。九、業主不組織竣工驗收如何確定工程款支付時間。在我所律師辦理的施工案件中,部分業主為了拖延付款,不回復竣工結算申請,不接受工程,不組織竣工驗收,企圖逃避履行工程的付款義務。根據我國法律,業主的這些伎倆也是有對策的。壹是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二是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第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因此,對於業主逃避支付義務的行為,施工企業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及時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十、勞務分包單位應充分利用特殊的法律保護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則上,勞務分包商不能直接起訴沒有合同關系的業主或承包商,但由於勞務分包商往往涉及農民工工資,法律對此做了特殊規定。如果承包商拖欠分包商的錢,分包商可以選擇兩種方式維權。壹種是起訴與其有直接勞務分包關系的包工頭;二是可以起訴業主、建設單位、施工方,業主要對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的勞務分包商負責。因此,如果業主施工單位拖欠承包商工程款,導致承包商拖欠勞務費,勞務分包商可以通過起訴業主和承包商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由業主直接支付給勞務分包商。再者,將資金雄厚的業主施工單位列為被告,也有利於查清事實,向業主施壓,促使業主協助施工方及時支付勞務費用。十壹、房屋建築工程保修者應及時行使工程留置權,優先受償。由於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本身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如果業主拖欠貨款,施工企業將對該項目行使留置權,即建設單位可以保留在建或已完工的項目,通過法院變賣實現其權益;二是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特別是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項目,工程款優先於銀行的抵押,發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經催告後,施工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在建工程或者已竣工工程,拍賣所得價款優先支付給施工企業。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自竣工之日(已竣工工程)或約定的竣工之日(未完工程)起6個月內行使,不得對抗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因此,當發包方出現財務危機,訴訟不可避免時,施工企業應在竣工後6個月內盡快向發包方催收工程款,否則6個月後,工程款優先於銀行抵押的權利將不復存在,施工企業很可能打贏官司,拿不到錢。十二、以債權轉讓的形式變相獲取工程欠款。工程款拖欠是壹個由來已久的問題,它的解決必然會消耗大量的精力。貿然采取訴訟也會破壞雙方的合作關系。因此,應綜合采取訴訟和非訴訟等多種手段,促進欠款的及時繳納。根據我們律師在建築法方面的經驗,對於三角債、數額較大的連環債,也可以嘗試通過轉讓債權的方式變相獲取債務。如果業主或總包商未能及時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材料供應商和勞務隊款項,施工企業也可以將其對業主或總包商的債權轉讓給自己的材料供應商、勞務隊等債務人,以抵消其債務,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業主追討債務,壹來減輕施工企業的債務壓力,二來避免直接訴訟,與債務人保持良好關系。十三、通過對政府部門的信訪、投訴實現債權。在涉及農民工工資的政府工程或勞務費用方面,可以通過向政府投訴、上訪、媒體披露、勞動監察或仲裁等方式,借助其他社會力量,督促違約方及時支付。十四、以最低成本收回工程欠款。建築企業拖欠,資金壓力大。所以他們在催款的時候應該選擇成本最低的方式維權。壹是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委托律師協商解決,可以達成書面調解協議,並進行公證;第二,可以聘請專業律師做建築企業的企業法律顧問或私人法律顧問,對拖欠款項產生的問題及時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與律師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可以大大降低建築企業清理債務的成本。在律師指導下,可以采取免費發送律師函參與調解、政府投訴、訴訟仲裁風險代理等綜合措施解決問題;三是選擇合適的訴訟方式。欠款訴訟需要支付法院訴訟費、律師費、辦案交通費等費用。如果選擇合適的訴訟請求,可以降低訴訟費比例,妥善解決問題。律師費可以采取“輸了不付或少付,贏了再付”的形式,即壹般風險代理(先付基礎費,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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