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江蘇省工傷保險新條例解讀

江蘇省工傷保險新條例解讀

江蘇省工傷保險新條例解讀

文件名稱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文件編號訂單號江蘇省政府103

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頒布於2065438+2005年4月2日

實施時間:2065 438+2005年6月:1。

地方政府法規的有效性水平

近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了新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與2005年頒布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新《辦法》在工傷認定和待遇標準上有了很大的變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關鍵條款解釋如下:

壹、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主要情況

解釋:

本文列舉了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新辦法,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有資格申請工傷認定。

2.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工傷保險,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但在實踐中,存在壹些合理的情形,使得當事人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因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的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情形:

(1)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

(3)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就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3.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新辦法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部門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壹致的,當事人仍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4.除上述情形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壹)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超過規定期限且不能說明理由的;

(三)對工傷認定沒有管轄權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

解釋:

本條是關於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時限的。

原《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新《辦法》重新調整了受理期限,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受理期限壹致。

第十四條第二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工傷康復的條件和待遇

解釋:

新《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對工傷康復服務進行了規範。

工傷康復是運用現代康復手段和技術,為工傷職工提供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等服務,最大限度地恢復和提高其身體功能、生活處理能力和勞動能力的醫療服務。對於接受工傷康復服務的員工,應註意以下幾點:

1.實施工傷康復服務。工傷康復待遇應當報經辦機構批準後,方可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

2.工傷康復期間的待遇。接受康復治療期間屬於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應當維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根據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停工留薪期根據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請假證明確定。

3.根據工作能力?治療,先康復,再評殘?工傷康復的原則是在治療後、勞動能力鑒定前進行。

第二十三條符合國家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標準的醫療或者康復機構,可以與統籌地區的經辦機構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議,提供工傷康復服務。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的工傷康復專家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提出康復治療方案,報經辦機構批準後,方可前往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

四、壹次性待遇計發標準

解釋:

本條確定了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和支付標準。

1.原《辦法》在確定壹次性待遇標準時,按照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的差額,以及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壹次性待遇。新《辦法》重新定義了壹個更簡單的計算和發放標準,即直接根據殘疾等級確定基準金額,並授權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具體標準。因此,雇主應定期關註當地政府規定的具體標準。

2.與原《辦法》相同,對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40%。

第二十七條職工因工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654.38+0.6萬元,七級654.38+0.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654.38+0.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確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40%。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臨近退休壹次性待遇計發標準

解釋:

本條是關於臨近退休的工傷職工壹次性待遇標準的規定。

1.現實中,壹些工傷職工為了獲得壹次性工傷待遇,在退休前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給工傷保險基金帶來了壹定的壓力。為避免道德風險,北京、安徽、上海、湖北等地的地方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退休人員領取壹次性待遇時壹次性待遇遞減的規則。新辦法在采用新的計算標準後,還采用遞減規律,即工傷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其首次待遇按其低於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扣除。

2.遞減規律只適用於受傷害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工傷職工因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職工還可以全額獲得壹次性待遇。

3.該條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第壹款:工傷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按照下列標準執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支付總額的80%;不足4年的,支付總額的60%;不足3年的,按全額支付40%;不滿2年的,按總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總額的10%支付,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發放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破產、撤銷等情況下的工傷職工安置。

解釋:

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在破產、撤銷、解散情況下對工傷職工的安置問題。

雖然我國法律對因工負傷的職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了特殊保護,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或者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就會終止。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優先安排,解決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並按照規定的標準壹次性支付醫療保險費或者工傷醫療補助金。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解決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有關工傷保險費和工傷待遇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壹至四級工傷職工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傷殘津貼為繳費基數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本人繳納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將本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撥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其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七。過渡條款

解釋:

這篇文章是關於新舊方法之間的聯系。

已按原《辦法》領取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即使低於新《辦法》規定的標準,也不再補足。但是,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工傷待遇標準,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1.新《辦法》實施後,工傷職工每月領取的救濟金應按新標準確定。

2 .新《辦法》實施前,已支付低於新標準的部分不再補足。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29號令發布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職工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此前已發放的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不予補發。

  • 上一篇: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8修訂)
  • 下一篇:田靜因非法背書被罰款700萬英鎊。為什麽名人的虛假代言繼續被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