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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主要有哪些?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法如下:

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自行和解是當事人試圖解決糾紛的第壹種方式。當然,協商解決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或者仲裁程序。

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此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當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調解不成的,壹方或者雙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程序,即只要壹方申請仲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就應當受理;當事人要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要經過仲裁程序,沒有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庭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過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途徑是協商程序。談判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爭議問題進行直接協商,以尋求解決爭議的具體辦法。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爭議壹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壹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程序。訴訟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自己主張的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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