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成立條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物業管理區域內已銷售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
(2)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的業主比例達到50%以上。
2.召集業主大會
召開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事項進行表決,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更換物業公司。
3.解雇方法
(1)物業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物業服務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業主委員會將書面告知物業公司。
(2)協議的終止
A.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達成共識,解除物業合同;
B.合同尚未到期,但有解除物業合同的原因,可以依據合同直接解除。
(三)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業主委員會可以通知物業管理公司解除合同。如物業管理公司有異議,業主委員會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待解除物業合同的判決生效後,再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
A.因不可抗力或物業公司違約導致物業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B.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主要合同義務;
C.物業管理公司拖延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
4.結果通知
在社區顯著位置進行宣傳;投票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物業管理公司及其他相關人員。
業主決定的事項有哪些?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5.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6、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7.與* * *所有權和* * *經營權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總結壹下,辭退物業公司,需要先成立業主大會,然後發起解除合同的提案,通過投票表決即可生效,辭退現有的物業公司。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
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壹條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