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集資人要放下自己獨特的判斷立場,提高警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要相信辦案機關和政府,積極配合。壹些集資者出於讓集資者繼續經營以歸還本息的良好願望,明確要求辦案機關不得將集資者視為犯罪,導致辦案人員與集資者認識不壹致,增加了辦案的社會幹擾性和復雜性。
第三,集資的相關證據要保存好,包括借款合同、銀行轉賬憑證等。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涉案金額的認定往往是公安機關比較頭疼的問題。書證往往采取借條、借條的形式,但書證記載的金額往往與實際金額有出入。集資者幾乎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有的甚至在案發後銷毀賬本,導致辦案人員難以準確查清涉案金額。大量情況下,甚至是集資人根據集資人的要求,通過自己的賬戶或線下賬戶,直接將資金轉入集資人指定的其他集資人賬戶。這種混亂的資金往來在幫助集資人實現拆東墻補西墻的犯罪環節的同時,直接導致辦案過程中難以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貢獻,從而影響辦案質量,阻礙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有效打擊。因此,集資者要註意保存和提供完整的集資憑證等材料,配合公安機關盡快查清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權益,減少損失。
由於非法集資案件涉及人數多、分布廣、資產類型復雜,壹旦發生案件,查明事實、鎖定證據、處置資產的難度非常大,公安等相關執法部門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再由法院審判。如果被告上訴,需要二審終審,判決生效後才能執行,以返還被害人的損失。這個過程往往需要很長時間。因此,受害者壹定要有耐心,克服自己的焦慮,保持理性和冷靜,相信政府部門會依法處理此類案件,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同時,通過合理渠道反映訴求,不要采取過激行為幹擾和影響案件辦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所遭受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國有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單位。非法集資犯罪主要是因為集資者的資金鏈斷裂。如果還能維持高收益,很少有集資者因為逐利動機而主動報案。非法集資者指望政府包攬所有工作,讓政府成為受騙後的“最後付款人”,是不現實的。試想壹下,如果事發前集資人拿著高額回報,事發後資金鏈斷裂,政府買單。這種處理是對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資行為的有力支持!政府部門怎麽可以無視法律,這樣做?因此,非法集資的受害者壹定不能心存僥幸,指望通過上訪、糾纏、走訪、聚集等非理性渠道“維權”。
最後,必須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只能通過刑事審判來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只能是事後救濟手段。廣大群眾要增強金融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不要相信“壹夜暴富”、“天上掉餡餅”的神話,簽訂借款合同時要仔細辨別擔保方式,必要時請專業律師護航,最大限度避免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